第六百一十二章 堂下何人,為何狀告本庭長(2/2)
這可真是峰迴路轉啊!
然而,皇庭經過審理,還對外宣布,接受了檢察院方面的起訴。
皇庭都能被起訴?
這可真是難得一見啊!
這個冬天註定不太冷。
在陣陣刺骨寒風中,百姓圍聚在皇庭外面,個個卻是熱是滿臉通紅,大汗淋漓,可見來了多少人。
反倒是貴賓席上,不少官員冷得直哆嗦,心裡埋怨皇庭也不給他們準備一個小火爐,但即便冷得發抖,雙腳冰涼,但兀自沒有任何人離開。
因為這個瓜充滿著詭異。
不管是外面的百姓,還是裡面的官員,他們根本就不明白,檢察院方面是以什麼理由,起訴皇庭的。
張斐似乎看穿他們心中的困惑,在開庭後,他便笑著向蘇轍問道:「還請檢察長說明,起訴本庭長的理由。」
這話說的,院外百姓都逗笑了,這也能行?
蘇轍站起身來,一本正經道:「根據我們檢察院調查,關於這份法報上面的內容,全都是張庭長授意。」
說話時,他揚起那份法報來。
張斐點點頭道:「不錯,這份法報上的內容,的確是本庭長授意的,本庭長對於這篇文章的每個字,都將負有責任。」
蘇轍又道:「但是我們檢察院認為,這法報上的內容,違反了任依私契,官不為理的原則,乃是張庭長以公謀私,以此來擴大皇庭的權力。」
張斐問道:「此話怎講?」
蘇轍道:「任依私契,官不為理,確實有包含自由立契的含義,但這只是次要,其中主要意思,是官府不能過多干預民間的債務糾紛,而並非是干預立契的初衷。
民間立契,若有糾紛,官府是可以不為受理的,儘量讓契約的雙方,依靠民間的規矩去解決,官府秉承這一原則,最多也只能追討本金,而不能追討利息,但也只能用苔刑來迫使百姓還錢,甚至不能派人去百姓家扣押財物。
雖然之前張庭長幫助士兵、鹽商追討相應的賠償,其中也包括利息,但那也只是在雙方的和解下發生的。
但是根據這份法報的內容,等同於賦予皇庭強制干預私契的權力。尤其是法報中最後一點,雙方必須在契約上寫明債務承擔,可眾所周知,當下的契約,只寫定利潤分配,而不會寫明債務分配,若有糾紛,是雙方調解,不會訴訟到官府,而如今皇庭要求寫明這一點,就證明皇庭將會介入其中,用司法權,去處理民間的債務糾紛。」
這古代的契約,只規定利潤分配,而不規定債務分配,因為契約對於古人而言,只是合作的起點,是沒有終點的,通俗一點的說,大家合作的好,那就繼續合作,合作不愉快,那就不合作。
這也是為什麼古代契約都非常短,不像後世的契約,會寫明在什麼情況下,發生意外,這債務該由誰來承擔。
如果發生糾紛,官府是可以不理會,也很難去理會,因為沒有明確的債務明細,律法中也沒有這麼寫規定。
但在京城,汴京律師事務所的新契約已經加上了債務分配的條例。
但那也屬於民間事務,官府並沒有規定你這麼寫,因為當時張斐不是大庭長,他只是一個珥筆。
而如今皇庭要求寫明債務問題,官府就是要干預,給判決帶來依據。
張斐點點頭道:「你說得不錯,本庭長要求寫明債務承擔,就是為皇庭強制執行賠償,提供依據。」
院外立刻響起一陣譁然聲。
雖然很多人也不知道為什麼會發出譁然之聲,也許是被雙方爭論感染,就覺得這很可怕。
蘇轍道:「但是這違反了任依私契,官不為理的原則。」
他為什麼糾結這一點,就是因為他的主張,是限制官府的權力,這也是保守派一向的主張,更傾向於道家無為而治,民間有民間習俗,官府就不應該過多干預。
一旦官府有強制執行的權力,那官府就有侵占百姓權益的理由。
這其實跟反對王安石主張,是一個道理。
王安石說得很有道理,司馬光也不是不認同王安石的道理,他反對的是王安石借新法擴大的官府的權力。
但你都做不到依法收稅,你能做到依法放貸。
收個稅,各種支移、折算,你放貸不得七出十八歸,你又是裁判又是運動員,這誰能玩得過你。
蘇轍也是擔憂這一點,你一旦強制執行,那你的人就能衝到百姓家去,收刮一切。
「這並不違反任依私契,官不為理的原則。」
張斐搖搖頭,道:「反倒是蘇檢察長這番言論,有以偏概全之嫌。」
蘇轍問道:「張庭長此話怎講?」
張斐道:「敢問蘇檢察長,任依私契,官不為理這個原則,是嚴格規定,官府不應受理任何契約的糾紛嗎?」
蘇轍搖搖頭:「那倒也不是。」
張斐笑道:「有大量的證據,可以證明官府是受理契約糾紛的權力,可見任依私契,官不為理的原則,並非是要求官府不予受理任何契約糾紛,而是給予官府不予受理的權力,但裡面還有一個原則,就是要求官員,要依照契約來判定是非對錯,而不是由政法來判定是否對錯。」
旁邊一個士大夫忍不住問道:「這二者有區別嗎?」
「有。」
張斐破天荒應了一聲,又解釋道:「律法是基於道德,追求公平正義的,而契約是追求利益的,假設兩個商人簽訂一份契約,但可惜合作失敗,如果履行契約的話,那麼一方可能會傾家蕩產,甚至於自殺。在這種情況下,官府該如何判定,任依私契,官不為理。只要符合自由、平等、公平的契約原則,就應該根據契約執行。」
又有一人道:「那豈不是說,這利益要高於道德?」
張斐反問道:「誠信屬不屬於道德?」
那人一時語塞。
蘇轍是眉頭緊鎖,他料想到這一場官司,自己可能不會贏,但張斐對於律例的解釋,還是令他有一種挫敗感。
經過張斐這麼一解釋,契約反倒是高於律法,至少是等同於律法。
但好像還真有這麼一層意思在裡面。
任依私契,這上半句,賦予私契極大的約束力。官為不理,只能說明官員可以不受理,但不是說官員不能受理,這可以舉很多例子來說明這一點。
那麼一旦官員受理,就還是要任依私契,那麼契約就是等同於律法。
這是蘇轍沒有想到過的。
張斐又笑道:「其實上一場官司,就已經證明一點,那就是契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麼違反契約,是等同於違法,皇庭當然有權處理任何違法的行為。
從某種意義上說,私契在不違背契約原則的情況下,是要等同於律法的,因為私契對於律法而言,是一種對民間約束的補充。」
這後半句是非常關鍵,任依私契,原則上就是對律法的一種補充,朝廷也就是這個意思,既然是對律法的一種補充,自然也就是等同於律法,這是契約原則中,一個非常關鍵的論點,這為皇庭將來處理契約糾紛時,提供強大的支持。
蘇轍一怔,不禁傻眼了。
觀審的范鎮,也是眉頭一皺,心道,真是好狡猾的張庭長。
古代的私契,只是兩個人的私契,是否法律效力,這個,其實不好說,但官府通常還是偏向於不具有法律效力,就只是兩個人的關係,那麼官府就不需要介入。
只不過上回稅務司告狀,告得是地契,而地契可是一種非常特殊契約,因為這份契約將決定稅收歸屬,如果地契不具備法律效應,那這地就可能不是你的,官府就可以收回來,亦或者要求還給賣方。
范鎮打官司,就解釋為,地稅是屬於政法,而白契是屬於兩個人交易,這個交易是有效的,政法是無權否定這個交易是否有效,官府必須給予承認地契的法律效力。
但是這個法律效力,在范鎮看來,只是證明這塊地是屬於當事人的憑據。
可這直接為皇庭,提供強制執行的理由。
只要具有法律效力,皇庭當然就有權干預,如果皇庭都無權干預,那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蘇轍又道:「但是任依私契,官為不理的原則,還包括限制官府藉機抄沒百姓家財。」
他直接提出自己最為擔憂的一點,也是要讓百姓警惕這一點。
張斐笑著點點頭道:「但是基於法制之法,司法必須捍衛個人的正當權益,一份不違反契約原則的契約,就是正當權益,司法必須捍衛雙方的正當權益。
稍後,我們皇庭還會頒布具體的強制執行法,在民事訴訟案中,皇庭是無權沒收任何人的財物,所以皇庭會採取查封的形式,將涉及到契約的財物束於原地,不動分毫,然後採取撲買的形式,將查封之物,換得契約中約定的賠償,償還給契約約定的人。
但如果賠償方實在無力賠償,那皇庭就會採取強制勞動的方式,與另一方約定賠償的方式,關於這一點,之前已經有過判例,本庭長就不對此進行過多的贅述。」
說罷,他又向蘇轍問道:「蘇檢察長還有問題嗎?」
蘇轍皺眉思索片刻,道:「我們檢察院將會對張庭長提到查封制度,進行審查,若有問題,我們也將會繼續提起訴訟。」
言下之意,他已經承認張斐對於任依私契,官為不理的解釋。
張斐笑道:「非常歡迎檢察院監督。而且,我們皇庭為了方便檢察院的監督,將會設立一種聽證會的方式,但凡檢察院對於皇庭的司法解釋有任何質疑的,我們皇庭都會舉辦這種聽證會,進行辯論。因為我們皇庭對任何律例的解釋,也都必須依從司法條例,同時我們自己也將嚴格遵守。」
難道這一切都在他的預計之中?蘇轍不禁沮喪瞧了眼張斐,我這一告,你馬上弄個聽證會來方便我告你,你肯定是早有準備,你這麼神嗎?但他也只能說道:「多謝張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