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7章 二法之爭(2/2)
就他們的常識而言,這當然是算律法的。
但此時此刻,無人敢回答這個簡單的問題。
「唉!」
張斐又是嘆了口氣。
也不知道為什麼,如今他一嘆氣,這些學生的心都揪了起來。
到處找地縫。
張斐道:「有個詞是怎麼說來著,人亡什麼息!」
「政息!」
一個小機靈鬼答道。
「對!人亡政息。」
張斐點點頭,「但這個詞往往是用於什麼事上面。」
「改革變法。」
「不錯。」
張斐又點了下頭,「開始是變法,但最終卻是政息,何解?就是因為如商鞅頒布的那些法令,更準確的來說,是政令,而不是律法。」
說著,他撿起炭筆來,來到木板前,「除非一些極為特殊的例子,在大部分時候,我們可以這麼來區分法制之法和法家之法。法制之法是來源於人們對於自我正當權益的保護,或者說是一種常識,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廣泛的需求。」
說著,他從下往上畫了一個箭頭符號。
又在右邊從上往下畫了個一個箭頭符號,邊畫邊言道:「而法家之法是君主、大臣用於治理這個國家的一套方法。這常識和方法你們總分得清楚吧?」
「!」
無人答話。
但這回不是傲嬌,而是尷尬。
張斐有氣無力道:「你們是啞巴了嗎?給點回應好不好。」
葉祖恰突然問道:「如果說在《宋刑統》上面,寫明搶劫合法,這這算不算律法?」
大家眼中一亮,這個問題不錯。
搶劫合法明顯有悖於張斐對於法制之法的概括,但寫在宋刑統上面,這就是律文。
這難道不是律法嗎?
張斐反問道:「你說呢?」
葉祖恰道:「這都已經寫在宋刑統上面,當然算啊!」
張斐又看向其餘人,「你們都這麼認為嗎?」
大家面面相覷,稍稍點了下頭。
雖然他們也搞不清楚,但至少也要團結一下吧。
張斐道:「我問你們,如果說要做到搶劫合法,那麼應該怎麼在宋刑統上面規定?」
「直接寫明就行了。」葉祖恰道。
張斐問道:「那搶劫罪怎麼辦?」
葉祖恰道:「直接抹去就行。」
張斐道:「抹去了這條罪,不就搶劫合法了嗎,這還需要去寫明嗎?」
「!」
葉祖恰被繞得有些暈,道:「不寫明也行。」
張斐就問道:「那如果將宋刑統上面的罪名全部抹去,偷蒙拐騙,打砸搶殺,就全都合法了,你們說這是法律嗎?」
葉祖恰眨了眨眼。
張斐道:「我朝太祖太宗是如何形容之前戰亂時期的律法?」
「綱紀敗壞,無法無天。」
「正確。」
張斐道:「搶劫合法,是不需要去規定的,因為只要達到無法狀態就行了,在無法中談法律,這不是脫褲子放屁麼。現在我反過來問你,如果朝廷規定,你在快要餓死的時候,為求活下去,去搶了一個包子吃,朝廷將不會追究你的責任,這法制之法,還是法家之法?」
葉祖恰思索半響,「法法家之法。」
「嗯?」
「法法制之法?」
「嗯?」
「學生不知道。」
葉祖恰是徹底暈了,他此時此刻感覺自己就是一個傻子。
張斐是哭笑不得,又道:「首先,這應該屬於儒家之法,法家是不會這麼規定的。其次,這還得看什麼官署頒布的,如果是官家的赦令,並且還寫入疏議中,那就是法制之法,因為這條規定裡面,它是有著許多先決條件的,基於這些條件,這其實也算是一種自我保護意識,也算是一種常識,畢竟這人命關天,包子沒了,還可以再做,人死了就真沒了。
當然,如果真的要對此立法,那又是非常複雜的,因為這裡面得很多判定,是非常難以取證的,故此朝廷不太可能會這麼做,而這也是我們學習律學原因之一。
但如果只是政事堂針對某個特殊的地區,或者針對某個特殊的時段頒布這條法令,那就是法家之法。」
上官均突然問道:「如果法家之法遇到法制之法,該以誰為先?」
大家一怔。
這個問題令許多人都陷入沉思中。
張斐不答反問道:「假如政事堂在東京頒布快要餓死了,搶劫不違法的這條規定,你又是一個司法官員,遇到這個案子,你會怎麼判?」
上官均凝眉思索半響,道:「我我估計也不會追究其責任。」
張斐道:「那被搶者怎麼辦?」
上官均道:「我會以官府的名義賠償他。」
張斐道:「可政事堂並未規定一定要賠償。」
上官均道:「可若是如此,今後誰也不敢在街上賣包子。」
張斐笑著點點頭:「不追求其責任,代表著責任是存在的,補償受害者的損失,這是責任的轉移,而這一切的原因,都是源於法制之法,這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那你說是法家之法大,還是法制之法大?」
上官均道:「法制之法大。」
張斐當即一翻白眼:「這你都能回答錯誤,當然是法家之法大啊!哎呦喂!」
上官均當即是一臉問號。
我順著你的話說,這都是錯的嗎?
你在玩我吧?
「其實這個例子與這個問題,是毫無關係的,無論如何,都是法家之法大,怎麼可能會是法制之法大。」
張斐笑道:「如果是法制之法大的話,那麼那些暴君昏君、貪官污吏又是怎麼出現的,這也是常識好不好,讀過史書的都知道。」
此話一出,教室內外,是鴉雀無聲。
不少士大夫的手,都在微微顫抖著。
暴君?昏君?貪官污吏?
這是在罵誰呢?
這話是能說的嗎?
於是乎,大家都看向趙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