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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玩嚴謹是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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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賣妻子?

一直在調查此事的許芷倩,聽得這個罪名,不禁都是一臉錯愕。

她都如此,更何況其他人。

門外頓時響起一陣譁然之聲。

這都哪跟哪呀!

呂公著也是好半天才回過神來,這完全超出他昨夜的準備,是連拍幾下驚堂木,要求肅靜,待門口人聲消失之後,他才問道:「你方才說甚麼?戲賣妻子?」

張斐點頭道:「不錯,李四戲賣妻子,依我宋律,應徒二年,杖刑五十,不過小民懇請知府念在李四自首認罪,能夠寬大處理,免其杖刑,減徒刑一年。」

「等會!你先等會!」

呂公著擺擺手,道:「你都將本官給弄糊塗了,根據李四的供詞,他們夫妻都同意以妻抵償本金,何來的戲賣妻子之罪?」

雖然大宋乃是男權社會,但是也有一些律法是保護女性的,比如說這戲賣妻子之罪,妻子是可以賣的,但是必須是在雙方自願且手續完備的情況下。

當然,作為弱勢群體,在很多情況下,她們是沒有辦法去反抗的。

但站在公堂之上,當然就還是以律法為主。

張斐道:「根據我朝戶婚法,判定二人是否結為夫婦關係,是以納徵禮為標準,不知小民說得可對?」

納徵就是下聘禮,只要完成這個步驟,雙方就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而不是以婚禮為主。

這就是為什麼在阿雲一案中,最初是判決惡逆之罪,因為當時韋家已經拿出田地作為聘禮,雙方也都簽訂好契約,只不過後面被許遵以守孝不得成婚,給推翻了。

呂公著點點頭道:「你說得很對,是這麼規定的。」

張斐道:「根據李四的情況來看,本金就是聘禮,當這份契約生效之時,就是完成納徵之禮,曾氏就是陳裕騰之妻。」

呂公著又點頭道:「你說得沒錯。」

張斐道:「可是李四未有等到陳裕騰下聘,便急忙將曾氏嫁於陳裕騰,這當然是屬戲賣之罪。」

呂公著都被張斐給帶偏了,先是點了下頭,旋即馬上道:「不對!陳裕騰是在簽訂那份抵償契約之後,才將曾氏娶過門,這並沒有錯啊。」

張斐笑道:「簽訂契約,並不代表契約是立即生效的,因為契約有一個特性,那就是它自身具有極強的時效性,而不能以簽訂之日來算。請知府對比兩份契約。」

呂公著立刻拿起借、還兩份契約對比起來。

又聽張斐言道:「第一份契約,所規定的償還時日,是在當年的六月十五,而第二份契約卻是在次年的六月初三簽訂的,中間相差整整十二日,而據我所知,當日陳裕騰就將曾氏帶回家去了。」

呂公著認真對比之後,搖頭道:「你說得不對,雖然是提前了十幾日,但是契約上也寫的非常清楚,今願以其妻子曾氏抵償所欠本金,自然是當日生效。」

張斐搖搖頭笑道:「非也!非也!這一句話只能代表李四答應了此番交易,但不具備時效性。比如說,今日我張三願娶許氏為妻,是否能說,我今日已經將許氏娶進門?當然是不能得。而契約中也沒有特別說明即日生效。」

許氏?許芷倩聽得直翻白眼,暗罵,這登徒子真是可惡!

呂公著稍稍點頭,問道:「那你認為該何時生效?」

張斐回答道:「這是一份涉及到借貸的契約,那麼何時生效,就不應該根據契約上的簡單表述來判斷,而應該根據契約所產生的利益來判斷。」

呂公著道:「陳裕騰可從未向李四索要過本金。」

張斐道:「小民指得並非是本金,而是利息。知府請看祥符縣堂審錄,其中陳裕騰所追究的利息,是計算到六月十五,換而言之,第一份舉債契約的時效性是到這一日才終結的。」

呂公著直接搖頭道:「雖然中間相差十二日,但利息這麼算也並沒有錯。」

關於李四這份契約的利息,由於是時限一年,故此是以月息計算得,不足一月也按一月算,昨夜呂公著還特別審查這一點,相差這十幾日,是不足以推翻祥符縣的判決。

「這麼算確實沒有錯。」

張斐笑著點點頭,突然話鋒一轉,「敢問知府,在這種情況下,你是如何判斷,在之後的十二日內,本金就沒有再產生過利息?」

呂公著沉吟少許,道:「這確實難以判斷,因為不管是算六月初三,還是六月十五,利息是不變的,你也無法判斷是算在哪日?」

張斐立刻道:「我當然能。」

「是嗎?」呂公著問道:「那你是如何判斷得?」

張斐笑道:「契約就是這麼寫得呀!由於陳裕騰之後追究其中利息,這就足以推斷第二份抵償契約並沒有立刻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二者不是一種取代關係,而是一種並存關係,或者說是補充關係。

雖說不足一月,按一月算,但是我們一定要明白一點,利息是每天都在產生的,而不是說每月的第一天就產生整月的利息。關於這一點,我是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很多舉債契約,是債權一方選擇提前終止,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就是算在當日,而不是不足一月,按一月算,由此可見,利息是每天都在產生。」

呂公著聽得是稍稍點頭。

這個不難理解,不足一月按一月算,只是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利息的產生是以天數來論的。

張斐又接著說道:「既然利息是以每天而論,同時第二份抵償契約,並沒有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以及之後陳裕騰又是追究整年的利息,而利息又是產生於本金,那麼還款日期當然是應該算在六月十五。」

不足一月,按一月來算,是以終止契約為前提的,沒有終止,又沒有特別說明,而利息又是算足額,那自然就按契約上的日期來算。

呂公著稍稍點頭道:「確實是應該算在六月十五。」

由於第二份契約本就是一個坑,陳裕騰方面也就沒有提及利息方面的事宜,更加不可能說直接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

既然沒有說明,那自然就得按第一份契約的時效來算。

張斐繼續說道:「既然本金就是聘禮,那麼納徵之期,就應該是在當年的六月十五生效,而李四卻在六月初三,便將妻子賣於陳裕騰,這絕對是屬於戲賣之罪。」

門口圍觀之人,皆是一臉懵逼。

也包括許芷倩在內,事到如今,他們算是聽得非常明白,但他們卻更糊塗了,這麼打下去,李四的戲賣之罪,可真就坐實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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