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6章 別人做不到的事,我沐陽可以做到!(1/2)
沐陽說完後,羅向強調說一下:「我同意沐陽先生的觀點,第一個和第二個證據,只是疑點,不足以證明我方侵權;
張三拿刀殺了人,把刀扔了,結果你不小心拿起殺人刀,我能說是你殺了人嗎。
你肯定不願意!
原告的第三個舉證,羅列的技術,不在IGP的技術專利保護範圍內,相似點不足以說明是侵權,而是要看有沒有核心的區別,專利法是否認可。
有些相似點,只要是改進,那麼它就可以成為新的專利,就沒有侵權的說法。
羅列的第一點,外觀相似,長寬比例一樣,但有很多結構卻不相似,比如我公司的機箱,折彎處是3刀,而IGP的是4刀;他們的孔是鑽出來的,而我們的孔是雷射切割,而且是橢圓,位置和功能也不一樣,以上這些,都超出IGP專利的保護範圍
比如我買了一把別人的刀,我拿回來改造,雖然它還是一把刀,結構形狀也有相似點,但我使用了新的製造工藝,然後去申請這個工藝,申請專利通過,就不能說是侵權,專利不通過,也不能說是侵權。
13與B也相似,但代表的意義一樣嘛?
肯定不一樣,主要結構都不一樣,怎麼能說是一樣的呢!
拿相似點來說侵權,這一點說不過去。
第二點,使用相同的零配件達到50%,我想請問原告,我想這些零配件的廠家肯定不同意只賣給你們一家使用吧。
第三點,根據全面覆蓋原則,我們可以把IGP雷射器的請求保護的技術特徵為A+B+C,我們因缺少技術特徵C,則應認定我方技術方桉未落入專利的保護範圍內」
羅向指的全面覆蓋原則,指的是專利侵權判定方法的五大原則之一,也是最重要的原則。
雖然各國專利制度各有不同,但總體的侵權判定原則大同小異,都遵守五大原則:全面覆蓋原則、等同原則、禁止反悔原則、捐獻原則和特意排除原則。
一般先用全面覆蓋原則進行判斷,剛才羅向說的,他們把IGP雷射器的保護範圍的技術特徵劃分為A+B+C,如果星海集團的技術方桉包括A+B+C,不管後面有沒有加D+E,那麼這個技術方桉就是侵權的。
但如果缺少某一個特徵,如缺少C,哪怕含有A+B,比如星海的技術方桉特徵包括A+B+D,認定未落入這個專利的保護範圍內,那麼這個技術方桉沒有侵權。
如果搞不懂這個,有可能在一審時就被判侵權。
這種事並不是沒有,有些法官和陪審專家吃不透這點,造成誤判。
當在做專利侵權的判定時,全面覆蓋原則通常會作為專利侵權判定的第一步。
最簡單的做法是,當發現產品比對專利的權利要求內容,缺少一個或以上的技術特徵,就可以認定不侵權,也就不必進行後續的判斷了。
當然,這個就要求專利質量如何了,同時要了解同類專利,要非常熟悉,這個工作量就非常大。
而沐陽對這個專利侵權方法吃得比較透,他從成就點商店拿到技術後,並沒有完全照抄,因為閱讀系統不會幫他判斷技術是否與別人的專利構成侵權。
法官:「原告的第一個和第二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侵權;
第三個舉證,請問陪審專家,如何看待?」
陪審專家:「被告代理律師說得有理,根據全面覆蓋原則,原告羅列的舉證,不足以證明星海集團的雷射器方桉構成侵權。」
法官:「原告,請問原告還有什麼可以舉證的嗎?」
IGP的代理律師反駁:「我不同意被告代理律師的觀點,星海集團使用IGP的雷射器,是在這個IPG雷射器基礎上進行彷造,所有的相似點已經說明,星海集團已經有彷造的意圖,從出發點就構成了侵權。
最關鍵的相似點,星海集團的雷射器工作原理和我們IGP雷射器是一樣的,光這一點,就足以說明已經侵權。」
陪審專家:「如果說,星海集團的雷射器核心結構,跟IGP的一模一樣,而且IGP對核心結構進行了單獨的專利保護,那麼,被告方侵權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這個問題,我們需要認真地進行對比分析,請原告舉證證明。」
沐陽反駁:「我們的雷射器已經申請了發明專利。」
IGP代理律師沒等他說完,就直接反駁道:「原告在我們的雷射器進行了優化,申請了新的發明專利,並不是說,有專利就不代表沒有侵權!」
「說的有道理!」陪審專家認同。
哇!
現場旁聽觀眾驚訝起來了。
難道自己有新的專利,還不能說明沒有侵權嗎?
這一點,現場還有不少人搞得懵了。
沐陽不得不佩服這個原告律師,這插嘴的能力就是厲害,看來對專利法吃得比較透。
麻蛋,律師的嘴巴就是厲害。
剛開始時,沐陽已經把他的氣焰壓下去了,結果沒多久,就讓他恢復心態了。
沐陽雖然有點納悶,但IGP和陪審專家的話並不是沒有道理。
並不是說申請了發明專利,就構不成侵權。
這個專利法區分有點燒腦。
舉個簡單的例子。
張三申請了凳子的專利,內容很簡單,權利要求覆蓋範圍也只有一項,那就是一個凳子包括一個座部和四個支撐腿。
張三擁有凳子的專利,並將技術轉化成商品,凳子在市場上大賣,取得了不俗的收益。
過了一段時間,李四發現長時間坐凳子不舒服,要是凳子上能有一個靠背,這會大大提高舒適度。
於是,李四就發明了椅子,並準備申請專利。
椅子的技術方桉也包括一個座部和四條腿,改進之處在於多了一個靠背。
那麼,李四能申請椅子的專利麼?
答桉是:可以的。
因為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桉,不一定是完全原創的發明,在現有產品和現有技術上的改進也可以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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