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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章 別人做不到的事,我沐陽可以做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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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桉,不一定是完全原創的發明,在現有產品和現有技術上的改進也可以申請專利。

如今科學技術快速發展,完全原創的基礎性的發明並不多見,絕大部分發明創造都是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之上的改進。

李四發明的椅子解決了人久坐凳子不舒服的問題,具有創新之處,所以可以申請專利。

企業研發也是一樣,都是在現有的技術方桉之上進行挖掘和創新,從而解決新的問題,提高生產效率和人們的生活質量,也就是說只要方桉具有創造性都可以申請專利。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李四能生產銷售椅子麼?

答桉是:不可以。

可以申請專利和生產銷售並不等同,因為生產銷售對張三造成利益損失。

只要一件產品包括了已有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則落入該專利的保護範圍,即羅向所說的全面覆蓋原則。

椅子包括了一個座部和四條支撐腿,即構成了凳子的所有構成要件,所以落入了凳子的專利保護範圍內,因此如果李四生產銷售椅子,則侵犯了凳子的專利權。

但是,李四擁有了椅子的專利,則他人未經李四的授權許可,就算是張三,也不能生產李四的椅子,否則就侵犯了李四椅子的專利權。

對於李四來說,雖然不能生產椅子,但擁有椅子的專利權,也就擁有了椅子的壟斷權。

那麼,李四申請專利的意義在哪裡?

我們知道,沒有人申請專利僅僅是為了獲得名以上的壟斷權,而是想通過專利權的保護在產品銷售中獲得實實在在的利潤。

正常來講,與凳子相比,椅子坐起來更舒適,更受消費者的青睞,銷量也會更高,有更大的經濟價值。

張三和李四都想通過銷售椅子獲得更多的經濟回報,但是由於對方專利的存在,倆人都沒辦法生產椅子。

如果因為張三凳子專利的存在就不生產椅子,那李四的專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對於上述困境,唯有通過合作實現利益上的共贏。

方桉一,專利授權。張三授權李四使用凳子專利,李四支付給張三凳子專利使用費,隨後開始生產椅子。

方桉二,交叉許可。張三授權李四使用凳子專利,李四授權張三椅子專利。這樣兩人都可以生產凳子和椅子,通過合作實現共贏,專利的價值得到體現。

接下來的情況是,張三和李四開始了合作,通過賣椅子賺得盆滿缽滿,王五看到了羨慕不已,也想要生產椅子獲得收益。

如果這時張三和李四不許可王五椅子的發明專利,王五該怎麼辦?

方桉一,王五自己在椅子基礎上繼續研發,比如增加扶手,從而進一步提高舒適度;或是把椅子改進成平放,從而申請躺椅專利。扶椅和躺椅也有很大市場,如果張三和李四也想生產這兩類產品,也需要王五的許可。就這樣,王五通過自主研發獲得新的專利權,為自己以後面對張李二人時,增加了談判籌碼。

方桉二,王五可以研究現有椅子的專利,進行技術規避。比如,王五可以研發只需要三條腿的凳子或椅子,就可以避開他們專利的保護範圍。

總的來說。

專利可以申請,但如果新專利包括了IGP的專利保護範圍,如果生產銷售的話,那麼就構成侵權。

如果不生產,當然不構成侵權。

同樣的,IGP不能生產銷售星海的雷射器。

沐陽直接反駁IGP的代理律師:「你看都沒有看過我的發明專利,就直接說我們的雷射器侵權了。

不過,就算你看了,估計也看不懂,這怪不得你。

我的發明專利剛剛獲得發布號,目前還沒有進行公開。

雖然它還沒有獲得授權,但它是完全不同於國際市場上的雷射器,最終通過授權不是問題,我可以說,星海集團雷射器的技術水平,已經達到世界頂尖水平。

也可以說,它就是世界第一!

這句話就是我說的,現場媒體記者可以這麼報導!

第一,這個雷射器是我發明的,完全避開了IGP的雷射器技術保護範圍,從全面覆蓋原則來說,根本構不成侵權;

第二,我們的雷射器,原理和IGP的原理根本不一樣,更談何侵權。

這項雷射器專利,我已經獲得SCI二區論文三篇,SCI三區論文四篇,已經證明我有這個能力研發雷射器。

我想,原告方根本沒有搞清楚我們的雷射器基本原理,各位陪審專家,可以審閱對比雙方的雷射器專利。」

「我想說的是,別人做不到的事,我沐陽可以做到,星海集團可以做到!

鹿總,不要以你的眼光隨意判定華國的年輕一代,我們年輕一代並不比國外的年輕一代差。

在頂尖技術領域,國外能做到的,我們華國人一樣能做到;

國外做不到的,並不代表我們華國人做不了!」

沐陽說完之後,舉起手上已經複印好的專利複印件資料和論文資料。

得到法官認可之後,工作人員拿過他的資料,分發給陪審專家。

IGP的代理律師,還有鹿一明,被突然來臨的轉變震驚了,以致就像受到電擊一般,精神處於半痴半呆的狀態之中。

剎那間,茫然失措!

旁聽的Ryan賴恩,很明顯看到現場兩人的變化,通過翻譯,也知道了怎麼回事。

不可能!

星海集團怎麼可能研發出世界先進的雷射器,而且完全不同於IGP的雷射器。

絕對不可能!

------題外話------

本來想仔細解釋專利侵權審判方法的,看來不少人不喜歡看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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