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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章:於某豈敢悖逆祖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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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納妾制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制度,之所以能流傳數千年,是因為有著一整套的倫理習俗在支撐。

除了方孝孺剛才提到的兩個原因之外,還有一個,那就是古代矜持重禮,傳統禮制不太鼓勵夫妻間的情感流露,納妾也可以滿足男人的一種情感需要。

儘管古代男子納妾的動機比較複雜,但大多與重親權,以及夫妻不和且又不願休妻的傳統觀念有著密切聯繫。

「可納妾之制,也有其弊端。納妾買婢,近乎奴制。」

方孝孺話鋒一轉,面色凝重道:「所謂聘為妻,奔為妾,因各種各樣之緣由,不少女子委身為妾,其中家貧賣身者居多。俗語就有『寧與窮人補破衣,不與富人做偏妻』。由於妻、妾的地位不同,故而存在著嫡庶之別。」

「上之達官顯貴,下至富商中農,嫡庶之別最容易造成家宅不寧,往往出現嫡庶爭寵,互相殘害之慘劇。」

「子之於父或以避嫌疑而不便言,或因干忌諱而不敢陳述,父子之間浸以疏闊,恩薄怨萌,天倫何有?以至於某些門戶之中,自晝而晚,只聽見詬誶、打罵、啼哭、怨嘆之聲!」

他言至此處,斟酌著言辭道:「故而,以老夫之見,完善納妾之制,可從以下兩點著手。」

於彥昭等人聞言,立即抖擻精神,做傾聽狀。

「其一,在事權與身位方面,明確妻妾、嫡庶之別,儘量減少寵妾滅妻、以庶奪嫡的家庭慘劇。例如,規定妾室地位略低於妻,不等同於奴婢。」

「其二,在年齡方面,禁止年老體弱者再納妾,避免老夫少妻造成的無窮隱患。」

「老夫認為,可暫定『男子六十五歲以上,禁止納妾』,否則以違抗天子詔令論處。」

方孝孺特地解釋道:「依本朝制度,男子十六歲成丁,至於成婚年紀則是延續了宋代『男子十六歲,女子十四歲』的規定。」

「永樂十年,太上皇下詔更改結婚年齡,規定男不得早於十七周歲,女不得早於十五周歲。而漢代規定女子成婚年齡為十五歲,對男子無要求。唐代貞觀年間規定男子成婚年齡為二十歲,女為十五歲。以老夫之見,男子成婚五年後,若妻無子嗣誕下,便准許納妾。」

於彥昭是參加科舉分科制之後考取的進士,骨子裡就帶有朱高煦當年宣揚的那種革新精神。

他在聽了方孝孺所言之後,先是恭維了一聲,表示贊同,不過卻又補充道:「依於某愚見,我等可參考歷代典制,重新確立我大明朝上至王公貴族,下至黎民百姓的納妾之人數及名分。」

堂內眾人聞此言,皆不願多說,只有黃淮老成持重的接話道:「依照太祖皇帝定下的規矩,親王可以納妾十人,郡王最多納妾四人,鎮國將軍與輔國校尉最多可納妾三人,奉國中尉最多可納妾兩人。而民間百姓只有到了四十歲無子,才可以納妾一人。咱們還能推翻祖制不成?」

「於某豈敢悖逆祖制?」

於彥昭連忙抱拳,朝著北方乾清宮的方位拱了拱手,接著道:「某之意,乃是確立名分、位分。且不論陛下與太子殿下,只談其他。」

「親王雖有十妾,卻可以重新規定此十名妾室之名分,除先娶正妻為親王妃外,之後所納兩妾可定為地位僅次於王妃之側妃,再之後所納妾室,一概為美人,地位次於側妃。郡王亦可照此例。如此一來,正妻諸妾名分、位分既定,嫡庶之別一目了然。」

「當然,於某認為,若能得當今陛下或太子殿下支持,依著這納妾新制而行,那麼天下何人還敢違背陛下頒布的《娶妻納妾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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