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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裁判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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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樑、角旗杆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範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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