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球(2/2)
·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
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誌之一:
第一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准」標誌;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製」標誌;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準」。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誌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誌之一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誌和製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GG。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誌的尺寸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