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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隊員人數(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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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正式比賽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

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換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

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所有的比賽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補程序

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上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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