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八章 《中蘇停戰協定》(2/2)
「你就放心吧,輕饒不了他們。這回讓老毛子把這幾百年來吃進去的全吐出來。連本帶利全還上。」鄧峰停了一下說:「戰俘的問題先拖一下,我留著他們還有用。」
「好沒問題」李大為答應道:「這邊的情況我會隨時和你聯繫」。
李大為和鄧峰通了電話,心裡有了底。
通過兩天緊鑼密鼓、日以繼夜的工作,雙方在總算取得了完全的一致。草簽了《中蘇停戰協定》:
為停止造成雙方巨大痛苦與流血的中蘇邊界的武裝衝突,並旨在確立足以保證在中蘇雙方有爭議地區雙方停止敵對行為和一切武裝行動,完全以待最後和平解決中蘇兩國邊界問題的達成,維持停火現狀的時限,一直到中蘇兩國邊界領土問題的全面解決為止。
茲各自、共同、並相互同意接受下列條款中所載的停戰條件與規定,並受其約束與管轄,此等條件與規定的用意純屬軍事性質,僅適用於在中蘇雙方有爭議地區的交戰雙方。
第一條,相關概念
「停火」是指雙方以中蘇兩國政府簽署本停戰協定後十二小時起生效,在同一時刻,向所屬處於武力衝突地區的武裝部隊下達停止交戰的命令,原地駐守,停止一切敵對行動的行為。
「停火線」是指中蘇兩國政府簽署本停戰協定後十二小時起生效時,由中蘇雙方武裝力量一線指揮員共同簽署的所處的位置。在有爭議的地區沒有雙方武裝力量的地區,為非軍事區,雙方武裝力量均不得進駐。
「有爭議地區」是指那些中蘇雙方各自表述並由歷史依據屬於自己的地區。」
「第三方監督機構」是指由朝鮮,波蘭,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羅馬尼亞,阿爾巴尼亞等10個國家各500名警察所組成並對雙方的武裝部隊執行停火情況實施監督的機構。第三方監督機構在停火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中蘇雙方各承擔50%。
「非軍事區」是指在中蘇雙方有爭議、沒有雙方武裝力量的地區和以停火線為中心,雙方武裝力量為脫離接觸各後退兩公里形成的緩衝區。
「軍事停戰委員會」是由10名高級軍官組成,其中5名由中國國防部長指派,另外五名由蘇聯國防部長指派。委員10人中,雙方由1名上將,1名中將,3名少將或其同級者組成。
軍事停戰委員會或其中中蘇任何一方首席委員有權請求第三方監督機構對發生違反本停戰協定事件的地點進行特別的監督和觀察。軍事停戰委員會確定違反本停戰協定的事件業已發生時,須立即將該違反協定事件報告中蘇雙方指揮員。
第二條停火線與非軍事區
停火線的確立,接照在停火命令生效時,由中蘇雙方一線指揮員共同簽署的所處位置的地圖,由軍事停戰委員會核定後,加以明確的標誌。由中蘇雙方一線指揮員在非軍事區與其各自地區間的邊界沿線樹立適當標誌物。軍事停戰委員會和第三方監督機構監督所有設署在停火線與非軍事區兩緣沿線的標誌物的樹立。
中蘇雙方均不得在非軍事區內,進行任何敵對行為和一切武裝行動。
未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越過停火線。
非軍事區內的任何軍人或平民,未經其所要求進入地區的最高指揮員特許,不准進入任何一方軍事控制下的地區。
除與辦理民政及救濟有關的人員及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進入的人員以外,任何軍人或平民不准進入非軍事區。
非軍事區內所有人員除民政警察按軍事停戰委員會規定可攜帶自衛武器之外,其他人員未經軍事停戰委員會特許不得攜帶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