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六章鹽鐵專賣(1/2)
內閣會議並不僅僅局限於稅賦和科舉,李興之親征在即,對於永曆朝廷的內政方針雖然不能做飯面面俱到,但是對於鹽鐵等戰略資源的管控,還是要做一些布置的。
按明代的「綱鹽制」,持有鹽引的商人按地區分為十個綱,每綱鹽引為二十萬引,每引折鹽三百斤,或銀六錢四厘,稱為「窩本」,另稅銀三兩,公使(運輸)銀三兩。以「聖德超千古,皇風廓九圍」命名,未入綱者,無權經營鹽業,故鹽稅收入一直是大明朝的主要財政收入之一。
天啟元年,因遼東建奴事,朝廷加強了對鹽政的管控,天啟地崔呈秀任淮揚巡撫,任上大力支持兩淮鹽法道袁世振改革鹽法,執行綱鹽法,僅僅天啟元年的鹽稅收入達二百五十萬兩,為明朝自建國以來鹽稅收入最高的一年。
自天啟元年至天啟七年,朝廷僅依靠兩淮的鹽稅,就收入達兩千餘萬兩白銀。
天啟七年,朱由校大行崔呈秀倒台,東林黨首領、北直隸通州富商李三才接任淮揚巡撫後,明朝兩淮的鹽稅收入當年便急跌至不足一百萬兩,並且逐年遞減,至崇禎十三年,兩淮的鹽稅已不足五十萬兩,也就是說自崇禎元年至崇禎十三年,光是兩淮的鹽稅就被貪污了兩千餘萬兩。
李興之著黃文昌和楊彪進軍淮揚,其實就是想將兩淮的鹽政納入靖北軍的管控。
所以在免除了三餉及北直隸、山東、陝西、河南、湖廣五年稅收後,李興之即推出了《整改鹽政令》,共7項三十九條。主要內容:第一條規定百姓可自由買賣,私人製鹽須得政府許可,私人所制之鹽須存放在朝廷指定的倉坨。由朝廷管理,以防私運,鹽非經朝廷准許不得向國外輸出。第二條廢除鹽商專賣之「引岸制」,實行就場徵稅,鹽場以其產鹽數量為標準分為四等。第三條鹽的場價由製鹽人代表按照鹽的等級制度及供求狀況,議定公告。購鹽者先納稅,後購鹽。第四條鹽分為食鹽、漁鹽、兩類。第五條鹽稅稅額:食鹽每兩百斤徵稅五錢,不得重征或另行附加,漁鹽每兩百斤徵稅一錢。第六條鹽務機關,由朝廷設鹽政衙門和巡鹽衙門,地方錦衣衛派員監督,各產鹽場區設鹽政衙門及巡鹽衙門。鹽政衙門及其所署鹽場公署主管鹽的生產、放銷、倉坨管理,巡鹽衙門及其所屬分所主管鹽稅徵收和查緝私鹽。第七條戶部增設鹽政大使,依據本法負責對鹽政的改革等事宜。
除了鹽稅,李興之還把目光放到了礦稅方面,大明建國之始,朱元璋為了恢復民生,將商稅定到了極為恐怖的三十稅一,故洪武年間,明朝的礦稅僅僅五千兩,永樂年間,明朝的政治、經濟和軍事得到了飛速的發展,但朱棣因為得國不正,並不敢進行稅制改革,朝廷的礦稅年僅十餘萬兩。
此後大明曆代君王亦不敢違背明太祖祖訓,故此至萬曆朝大明的礦稅和商稅依舊保持在三十稅一。
萬曆皇帝為改變這種局面,朝廷便下達明旨由百姓和商戶主持開礦,而朝廷則收取稅利,所謂「開礦以濟睏乏」。之後,由於朝廷連連征戰,內廷財政消耗十分嚴重,國家財政面臨困境。
因此萬曆二十四年,明神宗下令「開礦抽稅,為因三殿兩宮未完,帑藏空虛,權宜採用。」之後,大量的礦監被派往全國各地,開始在地方開礦收稅。這些礦監,大多都是宮中的宦官。最開始這些人只是在中央直隸的一些地區進行開礦收稅,但很快就遍及全國,萬曆帝對礦制的改革,極大地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所以朝廷才有力量打贏了赫赫有名的萬曆三大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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