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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六章鹽鐵專賣(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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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萬曆二十四年,明神宗下令「開礦抽稅,為因三殿兩宮未完,帑藏空虛,權宜採用。」之後,大量的礦監被派往全國各地,開始在地方開礦收稅。這些礦監,大多都是宮中的宦官。最開始這些人只是在中央直隸的一些地區進行開礦收稅,但很快就遍及全國,萬曆帝對礦制的改革,極大地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所以朝廷才有力量打贏了赫赫有名的萬曆三大征。

崇禎元年魏忠賢倒台,東林黨重新上台執政,即以礦稅害民,朝廷與民爭利為由,奏請崇禎將各地的礦監和錦衣衛收回。

彼時,崇禎登基不久,在權閹授首、海晏河清、眾正贏朝,聖明天子在位的吹捧聲中,崇禎即同意了收回錦衣衛和礦監的條陳,以至於崇禎年間,朝廷幾無礦稅和商稅可收,故此在面對東虜和流寇的局面下,崇禎不得不將軍餉加諸於社會最底層的農民身上,以至於無數的百姓流離失所,最終成為事實上的反賊,官逼民反,不得不反。

為改變這種局面,李興之又正式頒布了《整改礦稅令》。

其主要內容為:大明領域內的礦產均歸朝廷所有有,不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的不允許開採;第二條:礦業權。對礦業權的性質、效用、設定、變更與轉移、消滅、抵押等問題進行了規定;第三條:朝廷礦業,朝廷礦業戶部管理或由戶部部呈准其他衙門辦理,朝廷的礦業准許私人入股和承租;第四條:對於小礦業。對小礦業設定的條件,期限和程序進行了規定;第五條:用地:對使用他人土地的條件、應行的手續等進行了規定;第六條礦稅:規定礦稅分為礦區稅、礦產稅兩種,並規定了這兩種稅的稅率及徵收辦法,其中礦區稅為十稅二、礦產稅同樣是十稅二;第七條:礦業監督,所有礦產不得有司批准,不得轉賣國外,違者以通敵賣國罪處置,同樣由錦衣衛、戶部共同監管。

「丞相,鹽稅還罷了,但是將礦場收歸朝廷所有,並增收礦稅,這恐怕有違太祖祖訓,下官恐怕引起民變。」

內閣首輔劉理順、次輔張四知、文華殿大學士李邦華、工部尚書范景文以及戶部尚書吳甘中等人同時色變,他們久在朝廷,深知這些礦場的後台基本上是在朝的官員還有江南的士紳集團以及大明的宗藩,將礦場收歸朝廷,這雖然說不上會掘了士紳集團的根,但至少會讓他們肉疼,誰也不知道這幫人會鬧出什麼么蛾子出來。

「民變?現在的民變還少嗎?李自成等人都聚眾百萬了,本相還會在乎他們民變?當年簡皇帝大力推行礦稅,誰反了?誰敢反?」

李興之擺了擺手,恩科取士和鹽鐵稅同時施行,其實就是為了拉一批,打一批,對於開明的士紳集團,也就是支持靖北軍統治的士紳,李興之是來者不拒,對於牴觸靖北軍統治的,他同樣會高舉屠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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