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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挑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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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敲詐勒索,首先敲詐勒索罪成立的對象應該是侵犯私人的財產權,而這個私人,只能是身體本人。

但他們之前的置換者,已經用身體本人的名義,簽了治療的合同。

單純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其實沒有任何疑問。

限制自由和故意折磨,其實也是治療的一部分。

這就跟已經簽了手術同意書的病人一樣,後面的後果,是需要病人自己負責的。

唯一能有爭議的,就是這種治療手段有沒有效,合不合理……

但也只是爭議,法律沒有禁止,那就可行。

這些人要怪,只能怪自己運氣不好,正好置換到一批「自願」接受的治療的人身上。

這跟置換到得了其他疾病,在手術台上受罪,或者在病床上哀嚎的人,沒有任何區別。

都是治病。

唯一一點小小的區別在於,在這裡,在這個救助中心的三樓,人們還有機會花上一點點錢,來終止對「自己」的治療過程。

這個交易可以被稱之為「合同變更」,或者說,治療合同的違約金。

但敲詐勒索……不成立。

警察們走了,治療繼續。

報警的工人都傻眼了,但是經過說服還是接受了。

警察離開之後,治療室的大門關上,剛才被中斷的治療繼續。

三樓現在一共住著60個人,基本上一個上午的時間,整個「治療」過程就結束了。

統計一下收入,已經超過十萬。

按這個速度下去,一個月是30萬。

扣掉救助中心的運營成本,基本上所剩無幾。

所以規模還需要擴大。

吃過午飯,陳晨就去一樓挑人。

盧小華對「被治療」人員主要有以下幾個要求。

1,身體要比較健康,但又有一些小毛病,皮膚病,牙周病,甚至有點偏癱,有點殘疾,都行。但真有嚴重疾病的,一概不收,因為過於高昂的治療成本會吞噬利潤。

2,滿足第一條的情況下,年紀越大越好,這樣反抗的可能性就越小。

3,不要女性。

救助站里現在已經有不少老太太了,還專門給他們劃了區域。

但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女性身體被盧小華簽合同。

按照道理來說,女性其實更容易在「治療」下妥協。

但女性也更容易引發警察和旁觀者的同情。

這是人類道德的某種潛意識決定的,盧小華沒有對陳晨說,但是陳晨自己已經感覺到了。

盧小華這樣的人非常精明,他非常善於遊走在道德和法律之間的間隙。

把一群男人抓起來治療,因為這些男人之前可能是罪犯。

但是女人……

在大家的潛意識中,還是弱者的代名詞。

在這場看不見的對抗中,大家都默認把女人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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