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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丑國的法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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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算是閒聊,願意看的可以嘍一眼。

第一法院:美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系統,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聯邦法院系統由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組成

州法院系統極不統一,一般由州初審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組成。

第二法官:法官實行不可更換制、專職制、高薪制、退休制。

法官應該完全是中立客觀的,法官不參與打擊犯罪,應對控方對辯方保持中立的態度。

第三檢察官:聯邦檢察官、州檢察官、縣檢察官,絕大部分是選舉產生,非認命。

美國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是縣檢察官在起訴,檢察官不對任何人負責。

美國的地方檢察官權利很大,都是律師出身,選舉產生,當然,換屆敗選之後可能還是會回去做律師,很多時候會發現,法庭上控辯雙方的律師和檢察官竟然是同學、師生或者曾經的上下級或者合作夥伴,這十分有利於達成『控辯交易』,所以,做律師的人脈很重要。

……

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這便是著名的雙重危境原則,即檢察官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實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兩次公訴。

這裡可以鑽一個空子,比如某人犯罪了,如果在A地審判可能會被判重罪,那麼換到B縣,因為與地方檢察官和法官的不可言說關係,完全可以判的很輕,而判過之後,其他地方就不可以在就這個罪行進行追究了。

比較典型的就是『芝加哥之王』卡彭,情人節大屠殺引發全美關注,最終被全美黑幫逼著投案自首,但同時也與某地檢察官達成協議,最終只判了一年……

另一個就是麥可·傑克遜,因為地方檢察官瘋狂撕咬的原因,性浸案糾纏多年不死不休。

……

我兔公檢法都是司法機關,但在美國,只有法院才是司法機關。

沒有公檢法合作一說,法院是絕對中立,不與任何機構合作,當然理論上是這樣的,不過海洋法系發展多年,對這方面有種種限制,已經是很公平了,畢竟判斷是否有罪的是陪審團。

另外說說檢察官和美國警方。

在美國,十分注重人權,警察的權利受到很大限制。

舉例說明一下,比如說偵查。

警察可以不通過法官檢察官的同意進行一些偵查的手段,這些偵查手段都是最基本的,對公民的權利影響不大。

比方說普通的證人自己沒有引起犯罪懷疑,警察完全可以自己對他進行詢問。收集一些證據,除了搜查和要求特別的文件,警察也不受太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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