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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丑國的法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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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普通的證人自己沒有引起犯罪懷疑,警察完全可以自己對他進行詢問。收集一些證據,除了搜查和要求特別的文件,警察也不受太大的限制。

但是,很多偵查手段涉及公民權利,尤其是隱私權,警察不能自己做主,必須經過法官的批准才可以採取行動。

比方說搜查,美國憲法的第四修正案很早就提到搜查必須經過法院的批准。警察必須和檢察院聯繫,幫他申請法官的搜查的批准,憲法規定公民有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的權利。

不合理搜查取得到的證據是不作數的,例如,辛普森殺妻案,確實是他殺人了,全美國都知道,但警方取得的證據被辯方的夢幻律師團發現沒有取得搜查令,所以證據作廢。

當然,這個『不合理的搜查』比較有法律上的彈性,完全看你的律師團夠不夠牛逼了。

比如竊聽,竊聽在我們法律上認為是影響公民權利最大的一種偵察手段,一個公民不知道政府官員在竊聽他的對話,這對他的隱私權一種非常大的影響。

竊聽的條件簡單地說就是別的偵察手段無效的情況下,有很多證據證明在那個地方或者那個電話很可能有和犯罪有關係的對話,同時只有在比較重要的罪名存在的時候才能使用竊聽。

最後檢察官如果覺得條件都符合,還要得到美國司法部總部的批准,才可以申請法官的批准,得到法官的批准之後才可以進行竊聽。

其他包括調取銀行帳戶等等……警方收到的監督制約非常的大。

換到本書,只要肖恩搞定地方檢察官,那基本警方就拿肖恩一點辦法都沒有了。

比如在地方檢察官選舉的時候出大力,推自己人上去~

……

最後說說陪審團,分大小陪審團,小陪審團都是一年一下刑期的,大陪審團都是一年以上重罪的,

大體上來說,美國的法律已經是最複雜,最公平的了,對所有的人來說都是公平公正公開對待的,無論你是總統還是屁民,當然,你僱傭不起好的律師,那是你自己的問題,與法律本身無關。

美國有一種律師和檢察官非常喜歡盯著大公司,專門咬大公司,一旦勝訴所能得到的名利都是超乎想像的,所以,也不是單純的有錢有勢有人就行的,畢竟任何人和公司的輻射範圍都是有限的。

更何況還有驢黨象黨,還有競爭對手。

……

好了,就是隨便說說,我也是七竅通了六竅,說的有點亂。

問題是,我特麼的一個臭碼字的去研究法律漏洞幹什麼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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