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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7章 篡班奪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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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歡在懾服了揚州眾將後,立刻對各部進行重新整編,他將所有步軍和失去戰馬的騎兵編成了六個千人隊,騎軍按照輕、重騎兵分別編成了十個千人隊,其中重騎兵只有三個千人隊,顯見在前次的作戰中重騎兵損失最為慘重,編餘者劃歸怯薛軍,由此除去傷病得兵將共計一萬七千餘人。

在對各千戶進行混編的同時,脫歡又以作戰不利為由撤換了部分軍官,而空缺則皆有他的怯薛軍中選派。而正所謂一人得道雞犬升天,他身邊隨侍的執事們,包括火兒赤(佩弓矢者)、雲都赤(帶刀者)、昔寶赤(鷹人)、寶兒赤(廚師)等,都位居千戶,那些侍從也很多接任百戶。

馬紹大概估算了一下,新編的十六個千戶,其中脫歡的親信就占據了十個,如此便將揚州的軍權牢牢的控制在手中。而這麼大的人事變動,居然沒有引發動亂,各部都在極為平靜的情況下接受了改編,並遵照王命前往各處布防。

馬紹對軍權能夠平穩過渡十分欣慰。他在朝中多年,自然清楚怯薛軍成員皆是由大汗親自挑選,他們必須忠誠地為他服務,不辜負他對他們的信任,且有著嚴格的軍紀。但同時他們也享有非同一般的特權,一個普通的怯薛軍人的地位甚至高於千戶官,這也廣為蒙古兵將接受,他們到任自然不會引發牴觸情緒。

至於這些赴任的怯薛兵將的能力,馬紹雖然不能完全認同,但也不敢小視。能夠入選怯薛的人皆是貴族和那顏子弟,其中蒙古那顏的子弟在人質中最高貴。而那顏對大汗和諸王處於絕對從屬的地位,高級那顏還參與選舉大汗、商議國策和掌管國政,這些人質便是怯薛軍的天然成員。

那顏也是蒙古的既得利益階層,他們通過賞賜和戰爭中的擄掠,擁有大量的牲畜、財物和奴隸。建立特殊功勳的那顏,還被授與種種特權,可以說那顏階級是成吉思汗「黃金家族」統治的支柱,所以能夠入選怯薛的那顏子弟同樣不是簡單人物。

且不說他們自幼接受騎射等作戰技巧的教育,也往往是家族中的優秀者,甚至是作為家族世襲爵位的人選來培養,有過陪伴父兄領兵作戰的經歷。而能夠入怯薛為質,他們會將此作為無上的榮譽,同時也是為以後的發展打下基礎,因為朝廷中重要官員多由怯薛出身的人充任。

如果這個時候,馬紹還對脫歡的所為能夠容忍,甚至為其的殺伐果斷點個讚,可接下來的事情就已經衝擊到他的道德底線了。脫歡在整肅完軍紀後,並沒有宣布退堂,而是頒布了一系列的命令。

首先下令徵調杭州城內所有官員、貴族及商賈豪門所豢養的私兵,限明日卯時前攜帶兵器、馬匹及十日糧草到南門校場接受點集。有故意隱瞞、拖延,或者屆時不到者,立即抄沒家產,男丁一律充軍,女眷充為官伎、或入營中為奴。

接著下令凡是城中家產折合元治鈔五十錠以上者,要捐納家產三成作為賞軍之資,限三日之內自行運到王府,領取憑證;即日起所有糧商將糧食封存,由府衙遣人按時定量售賣,有私藏者一律處斬,家產盡數抄沒,男丁充軍。

再一道命令便是簽征丁壯,這個便比較複雜了。而馬紹也感覺到自己之所以簽征失敗,還是考慮的太過簡單了,以至於無從下手。而脫歡在這方面明顯要有經驗的多,針對不同的戶別加以區別。

以馬紹所知,元朝的戶籍制度,可謂囊括了百家,顯得尤為複雜。元廷把全國居民按照不同職業以及其他某些條件劃分成若干戶計,統稱諸色戶計。他們所承擔的封建義務有所不同,隸屬和管理系統也不盡相同,而且一經入籍,就不許隨意更動,往往世代相守。諸色戶計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軍戶,出軍當役的人戶。軍戶的多寡直接關係到國家的安危存亡,在諸色戶計中尤其受到元朝政府的重視。按蒙古、探馬赤、漢、新附諸軍之分,軍戶也有蒙古、探馬赤、漢、新附軍等名目戶稱。留在漠北的蒙古人除了以驛站系統當役的人戶外,基本上仍按萬戶、千戶的編制在一定的區域內屯聚牧養,一般一有戰事就從他們中間起軍出征。至於進入內地的蒙古人,絕大部分以軍戶著籍,這就是蒙古軍戶。每一軍戶出軍當役的人數,依軍事需要和軍戶的丁力等具體情況而定。

站戶,在站赤系統服役的人戶。軍戶、站戶占地四頃以內免稅,四頃以外依例課稅。蒙古牧民要提供對驛站的一切負擔,其中包括對驛站所應負的一切勞役,供過往使臣的飲食,提供交通運輸所需要的站馬、鋪馬和車、牛等等。

匠戶,為國家和皇室從事各種工藝造作的人戶。他們須繳納地稅,也負擔雜泛差役;灶戶,在國家經營管理下以煎鹽為生的人戶,又稱鹽戶、亭戶。按國家規定的數量繳納額鹽,支取工本鈔或口糧,嚴禁私賣鹽貨,其他賦役得到寬免或優待。

僧、道、等宗教職業者他們各有專門戶籍。在其占有的土地中,凡屬皇帝賞賜和元初舊產的,均能免稅。續置土田尚須驗地科征,享受免役權;儒戶是指讀書授徒的儒生,他們亦分別著入專門戶籍,也要負擔雜泛差役。此外還有打捕戶、鷹房戶等專門為皇室獵獸以及捕養行獵時所用鷹隼等動物的人戶,規定必須送納皮貨和野味,以代應繳納的絲料和包銀。

民戶,則是一般的種田戶,包括諸投下種田戶、皇室和諸王妃子的從嫁民戶,隸屬寺院的永業戶等。對北方民戶徵收丁稅和科差;對南方民戶征兩稅,均須負雜泛差役。此外還有百工、技藝、醫、運糧水手、香莎糯米、財賦、火佃、舶商、驅奴、綿馬、採珠、養老、樂、織、娼、淘金、鈔等戶。

本朝以年滿十五歲至七十歲為成丁,脫歡令軍戶和站戶凡成丁皆在簽征之列,加入其所屬千戶,參與守城作戰;其它諸色戶除免役戶外,成丁皆在徵調之列,居城關應徵者以坊里為界,以坊司里正為百夫長,社長為十夫長。居村社者則以各鄉長為百夫長,都頭為十夫長。

脫歡令被簽征者於明日午時前自帶工具和糧食到府衙接受點集,由有司按照籍冊點驗,參與修築城防、搬運物資、修造守城器具,並在危急時刻參與戰鬥。人數不足者可與附近村落相併為一社。地遠人稀處,難以相併的雖不滿五十家,准自立一社。亦允許三村、五村合併為一社。但若是一坊延誤則則斬里正,一社延誤則斬社長,抗拒簽征者則滿坊皆斬。

而後,脫歡再頒布了十殺令:有叛逃者殺、通敵者殺、投敵者殺、不聽號令者殺、怯戰者殺、散布謠言者殺、煽動鬧事者殺、趁亂打劫者殺、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者殺等。同時頒布宵禁令,每日申時至卯時,無公務者不得上街,違反者殺無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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