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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4 初見楊嗣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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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熟人不是別人,是天地會統計署的一名骨幹。

叫李元忠,是與統計署主任林文彪差不多資格的。

李元忠也是從老林子柳子幫出來的,當時已經當到了站長級別。

李元忠入宮,是韋寶安排的,但韋寶並沒有強迫任何人做一些殘忍的事情。

比如自己那啥了,自己把自己弄成不是完整的男人。

韋寶不會做這種事情,也不需要。

如果缺太監,是不難弄到的。

很多自己把自己弄成不是完整男人的窮人,弄了之後,依然沒有辦法入宮,因為入宮也是要關係的,要挑選的。

如果需要往宮裡面派人,完全可以弄幾個這樣的人就可以了。

當初韋寶派了幾個人。

李元忠、和另外一個白有根,都是自己把自己搞成不是完整男人的,在柳子幫的時候就已經不完整了。

另外還有一個在魏忠賢身邊當太監,另外一個宋三狗是後來安排在信王府,通過李成楝,但不讓人知道和李成楝有關係。

所以,天地會統計署打入宮內和朱由檢身邊的密派是非常成功的。

早在韋寶還沒有發跡,就辦了這件事。

當然,這其中韋寶本人也是功不可沒,因為韋寶一直很重視情報這一塊。

隨著天地會統計署的實力越來越強大,通過資源,讓這幾個人逐漸混出頭,比如李元忠現在已經是能夠跟隨在天啟皇帝朱由校身邊的太監了,這就很不錯了,至少算是中等太監,還是比較被重視,與魏忠賢關係處的不錯的那種。

否則,能留在皇帝身邊的太監,都是經過了非常嚴格挑選的。

魏公公是北直隸肅寧人,閹黨骨幹崔呈秀、魏廣微、馮銓等人也是北直隸人,要不要說這是閹黨給家鄉免稅呢。

然而這時候根本還沒有閹黨這個政治集團,魏公公也沒那麼大影響力。

恐怕明朝皇親國戚的莊田多在北直隸的原因更大。

天啟六年的時候,大明朝廷預征了明年的三成的加派。

天啟7年除了收齊本年的七成之外,又預征了下年的三成。

這樣相當於朝廷又臨時加收了100多萬兩。

此外天啟3年起,楚、桂、蜀、滇四省的遼餉加征改用於鎮壓奢安之亂了,這樣遼餉專款中的田賦加派的收入就減少了82萬兩。

天啟3年的額數是348萬兩。

直到崇禎三年,明廷為了應付己巳之變之後大增兵的新局面,在戶部尚書畢自嚴的建議下,又加派每畝0.003兩。

所謂雜項,是天啟元年的戶部尚書汪應蛟,汪是東林黨,提出的多種增加收入的名目的總稱。

汪應蛟在奏疏中稱每年增加收入可達296萬兩。當年開始實行,但未規定各省具體的份額,共徵得116萬兩。

天啟2年只收到65萬兩。

天啟3年開始規定各省具體份額,其中楚、桂、蜀、滇四省雜項收入同樣鎮壓用於奢安之亂,其它各省共定額181萬兩。

根據天啟3年的份額,說明雜項中包含衛所屯田的「子粒」收入,之前沒有參加遼餉田賦加派,現加收23萬兩。

優免丁糧,明朝官員、有科名者、為政府服務的儒士、吏員等人分別享有免除本身的差役及減免不同數額的田賦的特權,現除秀才之外,酌情加收,共44.4萬兩。

這顯然就是所謂的「向士紳收稅」。

以上兩條實際上是繼續增加田賦收入。

平糴倉是地方州縣的儲備倉,平時每年入藏一定數量的糧、銀,饑荒時用於賑濟。現將其中一半收入上交中央。共14.6萬兩。

抽扣工食,明初地方政府所需的人力都以「役」的形式強制從民間調發,後來逐漸取消強制性,改為地方政府加收工資即「工食銀」,從民間僱傭。

「工食銀」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67.9萬兩。

馬夫祇候:類似工食銀,是將給地方官服務的馬夫等人的工資支出的一部分上交中央。近10萬兩。

督撫軍餉、巡按公費,各省的督撫和巡按御史以中央官員身份到地方上辦差,本無直接的地方財政收入可以支持,按例地方上要調撥辦公經費,且督撫辦案有罰金之權,也可充當經費。

現將這些經費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共19.8萬兩。

中央從地方財政中爭奪收入。

房產交易稅,稅率2%,額徵近29萬兩。

典鋪酌分,將各省的典當鋪按資產分成5等,每年分別徵稅10-50兩不等,額徵19.5萬兩。

以上兩條可是向金融、房地產兩大暴利行業征的稅啊,又不影響「實業」。

准許民眾捐銀130兩買生員身份,未見定額。生員可以不納丁銀,這實際是在出賣一種免稅特權。

規定稅額很詳盡,然而地方財政能力有限,每年還是只能交上來60多萬兩。

到崇禎二年戶部開始做預算,把雜項重新規定為97萬兩,顯然是現實面前的無奈舉動。

這次預算把之前征不上來的「督撫軍餉、巡按公費」減去了,但崇禎四年預算中重新出現了這項,並開始徵收「生員優免」40餘萬兩,向之前仍然賦予免丁役特權的生員下手。

鹽課鹽課加征是天啟元年戶部主管遼餉的官員新餉司郎中楊嗣昌提出來的。

當時明廷使行「綱法」,規定一批固定的商人每年認購鹽引。

本來商人在認購鹽引時就要交納「余鹽銀」,實際上是政府失去了一部分灶戶、鹽田的控制權,反而將這筆錢轉嫁到商人頭上,現在認購鹽引時還要交額外的遼餉,天啟3年遼餉數據中有「鹽引銀」32萬兩,可能就是天啟元年定下的數目。

天啟4年5月曾加征鹽課54.7萬兩,但這筆加征持續時間不詳,且後來敘述遼餉者都未提到這筆加征,很可能是其它名目下,比如修三大殿、修皇陵的加征。

之後又有一些陸續的加征,實際數額不詳。

崇禎三年將之前的鹽課加征都歸入遼餉,並將額數增加到94萬兩。

明代在水路交通集散地設有鈔關,對過往船隻根據載貨量進行徵稅。有的鈔關還同時征繳對商人貨物徵收的「商稅」。

天啟元年在原額34.5萬兩的基礎上加征6.5萬兩,天啟5年增加2處鈔關,並加征13.5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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