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章 美娘案(1/2)
案子一出,美娘所在地的縣令就直接給出了判罰。
婦人謀殺丈夫,惡逆,屬「十惡」,按律斬。
傷而未死,減一等,絞。
因為涉及到了「斬」、「絞」之類的重刑,必須上報刑部。
刑部一審查,直接就給打回去了。
美娘謀殺未遂,按照凡人謀殺來判,按律當絞,由於傷而未死,而且還有自首情節,減兩等,流放二千五百里。
縣令不干啊,繼續堅持「絞」。
刑部也不虛,一口咬定是「流兩千五百里」。
公文流轉的具體過程就不說了,反正越折騰越大,最終折騰到了李老三的龍書案上了。
李老三也頭疼,得了,把六部九卿都叫來,在政事堂相公的率領下,大家商量一下子吧。
這個案子主要的矛盾點,有兩個。
第一個,美娘傷人之後自投縣衙,算不算自首。
第二個,美娘和阿力的婚姻關係,是否得到承認。
先說第一個,自首。
按照《唐律疏議··名例》規定,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
啥意思?
我想偷鄰居家的錢,趕上鄰居家沒人,我翻牆進去,找到了鄰居藏錢的地方了,只要把錢拿走,行了,我就是「竊盜罪」。
但是,我突然良心發現,一想鄰居家和我家關係不錯啊,以前還相互照顧呢,我偷他家錢,我還是人嗎?算了,不偷了,然後把現場恢復原狀,自己回家,鄰居這日子過得也迷糊,愣是沒發現。
不過呢,我回到家之後越想越害怕,萬一他們發現了怎麼辦,就算他今天沒發現,以後發現了怎麼辦?
算了,我自首去吧!
到了縣衙一說,衙役把鄰居帶來,鄰居說了,我不知道啊,另外我家的錢也沒少啊。
行了,原諒你「竊盜」之罪。
為啥?雖然有相應的行為,但是沒有實際的損失,這就是「犯罪未發」。
有行為,就是「犯罪」。
沒人發現,就是「未發」。
在這種情況下,你主動去縣衙坦白一切,就是「自首」。
最後的結果,「原其罪。」
具體到美娘的這個案子上,刑部說了,美娘是把阿力給捅了好多剪子,但是當時並沒有人發現,所有親朋都在前院喝酒呢,美娘是從後院跑的,然後她跑出來之後,哪也沒去,直接就到了縣衙自首,應當「原其罪」。
但是呢,美娘一身嫁衣,還拎著一把染血的剪刀,在走向縣衙的路上,正好被當地的里正看見,人家裡正本身就有勸農勸學、查處作奸犯科的職責,一看這個,快馬加鞭就到縣衙報信去了。
按照規定,由不能完全認定為「自首」,但是美娘本身的意願又在這,所以給了她一個「減一等」,再加上傷而未死,又「減一等」,所以是「減兩等」。
縣令卻不幹了,你死扣條文哪行?真要是讓你這麼判了,我這兒治安還怎麼管?這回美娘是讓里正給看見了,要是沒人看見呢,難道真原諒了她殺人的罪過?那行了,以後縣裡也別干別的了,天天接待這些「自首」的人吧,我看你不順眼,上去一刀給你砍了,砍完了也不怕,我自首去,反正有「原其罪」的美娘先例在前,我怕個什麼?
兩邊如何爭論不提,反正是誰也說服不了誰,最後朝廷之上的大佬商量了一番,還是李老三最後一錘定音,改律法!
怎麼改?往律疏裡面加司法解釋。
致人損傷,雖原其罪,但仍然照著故意殺傷處置。
啥意思?
不管你怎麼想的,只要是傷了人,即便你「自首」,也要按照律疏中故意殺人的條款去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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