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章 美娘案(2/2)
不管你怎麼想的,只要是傷了人,即便你「自首」,也要按照律疏中故意殺人的條款去處罰。
那「雖原其罪」還有什麼意義呢?
這條是加在律法上的,得考慮通用性,不能僅僅考慮美娘這個案子的適用性。
美娘本身就是要捅死阿力,自然用不到「雖原其罪」這四個字了,依舊按照故意傷人論處。
但是別的情況能用上啊。
還是剛才那個偷盜的例子。
我進了鄰居家,找到了藏錢的地方,還沒等我幡然悔悟呢,鄰居回來了,人家一看能幹了,好啊,我對你那麼好,你上我家偷東西來了?我和鄰居就打了起來,一不小心,推了他一把,正好撞在桌子上,暈了。
我害怕了,臥槽,自首去吧。
這不就用上「雖原其罪」了嗎?
縣令有了這條司法解釋,就好辦了,「原其罪」,原諒你「竊盜」之罪,這是對你「自首」的肯定,但是傷人這塊可不行,就按照故意傷人論處,死了人,償命,沒死人,根據鄰居受傷情況進行處罰。
有了這個說法,美娘案關於「自首」這一點就算塵埃落定了。
第二個爭論的焦點,是不是承認美娘和阿力之間的婚姻關係,承認,惡逆,不承認,以凡人故意傷人罪論處。
刑部說了,美娘是被捆上花轎的,她自己不願意。
縣令說了,那對不起,在我大唐,婚姻關係講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六禮走完,美娘就算一頭撞死在花轎之上,她也是阿力的媳婦。
刑部說了,那不對,人家美娘當時正在居母喪,如何能夠嫁人,就算她嫁了人,不但要強制離異,還得判罰「徒三年」。
縣令說了,正是因為如此,才應該罪加一等。
刑部說了,這事主要怨她叔叔,那是他叔叔主婚,就算是要判罰,也是判罰他叔叔為首犯,美娘最多是個從犯,再加上她本身就不願意,還要減輕責罰,具體而言,就是該怎麼處罰他叔叔就怎麼處罰他叔叔,至於美娘,因為婚姻不合法,強制離異就成了。
這麼一算,她的婚姻本就不合法,自然不能認定美娘和阿力之間的婚姻關係。
縣令說了,如何處罰,自有朝廷法度,是否離異,需要朝廷判罰,她一個平頭百姓,可以告,不可以自作主張。
雙方的觀點基本就是這樣,縣令和刑部吵完了,朝廷上接著吵。
按說這個案子挺明白的啊,非法婚姻存續過程中的案件,你判罰的時候硬要按照事實婚姻的法律條文去判定,實在有點不講理。
但是,事情就是這麼發生了。
為什麼?
這裡面涉及到了所謂的「禮」「法」之爭,堅持「絞」的,是禮派,堅持「流放兩千五百里」的,是法派,具體的博弈就不說了,反正歷史源流極其久遠,影響也源遠流長,再來二千字也說不明白。
最後還是人家李老三,這麼墨跡哪行?動用皇帝權柄,一錘定音,就按凡人故意傷人論處!
至此,美娘一案才算是塵埃落定。
謝直拿著這個考題,頓時就是一陣冷汗。
這個案子裡面的陷阱多了。
自首,是李老三新加的司法解釋。
婚姻關係,是李老三動用皇權強行推動。
就這個案子本身,就有兩個引而未發的陷阱。
你以為這就完了?
錯!
太年輕!
最後一個隱晦的陷阱,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