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章 《婦女兒童保護法》(2/2)
因為現在的知縣知府已經不再負責審案,所以原來的衙役可以全部遣散。縣衙內只有知縣和縣丞及各種吏員,負責管理民政。而主薄則加入稅務部門,負責收取
稅賦。
而法庭是獨立於縣衙門的,只有法官和招收的雜役。而每一縣都新設了一名巡檢。其實原來有些大一些的縣裡也是有巡檢的,而現在則是都設立了巡檢,組建了巡捕房。
巡捕房與法庭不同,法庭只受到上級法庭的管轄,不受縣衙門的管轄,而巡捕房則是受到多重管理,既有上級巡捕房管著它,而本縣的法庭也能管著它,縣衙門有事時也可以把他們拉來。
巡捕房在本縣境內招收巡捕,以原來縣衙門的快手(捕快)為主,加入了一些退伍軍人,負責全縣的治安工作。
巡捕房不再是象以前的衙役一樣奉行「民不舉,官不究」了。巡捕房中有專門的馬捕(就是以前的馬快),每天負責在管轄範圍內巡邏,一經發現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就會報告給法庭,然後開始進行立案偵查,進行初步的審訊,以更提供證據給法庭來裁決。
而巡捕房還有一項重要的職責,那就是清理乞丐。朱元璋建立大明後下詔「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養者,官為存恤」。更在洪武五年下詔於天下郡縣設立孤老院,這就是著名的養濟院。
即便是設立了養濟院,但有些懶漢們不符合進入養濟院的條件,又不想幹活,於是他們選擇了乞討,所以大明還是有乞丐的。但大多都是健康人,而且這些乞丐常常兼職做人販子,小偷,嚴重影響了地方的治安。
朱由校給巡捕房專門下達了一個任務,那就是將所有的乞丐都抓起來進行甄別。大多數乞丐都是身體健康的,而且他們都是有組織的。那些確實身有殘疾的人,其實也是由他們人為製造出來的,他們拐來一些小孩子,然後打斷腿或者什麼的,再把他們趕出來乞討,用他們的慘樣來激發人們的惻隱之心,從而收到大量的施捨。
巡捕房建立伊始,便開始在各地抓捕乞丐。只要發現有身體健康的乞丐,就立即抓入牢房中,然後集中在一起,送到各處的勞改營中。而那些身體確實有殘疾的,則送到養濟院裡去。
勞改營里的犯人,每天被強迫幹活,只要完成了每天的任務,就可以吃到飽飯。如果沒有完成,那就對不起,沒飯吃。
經過這樣的一個打擊行動,大明各地的乞丐一掃而空。這不但使得市容更加整潔,也使得治安情況大為好轉,至少拐賣婦女兒童的情況急劇減少,小偷小摸的也少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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