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4章巨額財產(1/2)
孟浪的分析絲絲入扣,朱科長聽完之後,皺著眉頭想了想說道:「如果有人教唆別人犯罪,而別人沒有犯罪,這豈不是構成教唆未遂嗎?」
孟浪道:「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刑法總則規定,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這句話說明,犯罪一定要達到足夠的情節程度才可以,而教唆犯罪尤其如此。教唆未遂,可以分為好幾種情況,一種是被教唆的人壓根就不想犯罪,你教唆也沒用,一種是被教唆的人只是還沒決定要不要犯罪,還有一種是被教唆的人決定要犯罪,但是還沒有實施。在這三種情況下,第一種,教唆未遂是確定的,因為被教唆的人是不會犯罪的。
但是第二種第三種卻是屬於待定狀態,如果在被教唆的人沒有犯罪之前,案發了,教唆者被抓了,但是被教唆的人卻堅持說自己壓根不想犯罪,那麼他就不會被追究刑責,而在教唆者被判處刑罰後,被教唆的人又犯罪了,這個時候是不是要追究教唆者教唆既遂的責任?
因為教唆犯罪的複雜性,這也是人的思想的複雜性所導致的,你不能陷入主觀歸罪的境地,因此對教唆犯的追究應當慎之又慎,如果是教唆未遂,必須要達到比較惡劣的程度,比如多次教唆,教唆未成年人,才能追究教唆者的責任,其實在這種情況下,教唆者有著控制被教唆者意志的惡意,而法律追究的其實就是他這種意圖控制別人的惡意,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他沒有實施金錢或者其他方面的刺激,也是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的。
而本案中張麗並沒有意圖控制劉某的想法,並沒有講,你一定要去搶奸她的室友,她只是吐糟而已,表達了一種想報復室友的心態,就好比平時的說狠話,只是一種發泄而已。
孟浪把這些話講了,朱科長徹底明白了,便站起來說:「孟律師,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這個案子我再向領導匯報一下,再作出決定吧。」
孟浪與他握了握手,表示感謝。
回去後的第二天下午,孟浪正在律所裡頭和港島那邊的律師通電話,告訴他港島那邊的房子已經弄好了,可能隨時過來居住了。
孟浪連忙表示感謝,說有時間他就過去,感謝他的工作,律師費將如數支付。
因為買這棟豪宅,他花了三十萬的律師費用來辦理這個事情,如果放在國內,這筆律師費可是不少了,但是這筆律師費他花的值,因為這麼大額的交易,萬一將來有什麼糾紛,那就虧大了,現在花三十萬,是防止將來花三百萬,三千萬,甚至是三個億。
這就是律師的存在價值。
正想著港島房子的事情,那位朱科長的電話打來了,告訴他一個消息,經過局裡研究,他們決定撤銷這個案件,把張麗給釋放了,希望他幫忙做好對張麗的解釋工作,之前的工作確實有失誤,希望張麗能諒解。
聽到這個消息,孟浪感到太驚喜了,因為他要求的是取保候審,只要暫時把張麗放出來就可以了,而警察局現在居然是撤銷案件,將張麗無罪釋放。
這種情況別說他是沒有遇到過,就是其他律師也幾乎沒有遇到過啊,這等於是警察局主動打了自己的臉,承認錯誤了,而不是像那種,把人取保出來後,案子照樣進行下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再起訴到法院,由法院來判無罪。
這說明警察局長在聽了他的意見後,經過充分研究,覺得張麗確實不構成犯罪,這才把張麗給放了的。
這簡直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孟浪感受到了一種成功的喜悅!
孟浪帶著劉虎一起去看守所接張麗出來,她的家人也被通知過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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