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三章 喝酒是工作嗎(2/2)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林某家屬的請求,認為林某是酒店的總經理助理,其工作性質決定了工作需要應酬,事發當天宴請有總經理參加,不是私人請客,且餐後仍在工作,勞動局對陪酒的理解顯屬狹隘,有失偏頗,導致其在認定適用法律錯誤,故撤銷了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決定,並要求勞動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相關行政行為。
要說一審贏了,林某家屬以為事情就可以結束了,勞動局肯定會認定林某屬於工傷。
誰知道,沒過多久,勞動局重新作出了決定,還是認定林某的死不屬於工傷,不予以認定。
這大大出乎林某家人的預料,作出決定之後,他們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工傷決定,並依法判決林某的死屬於工傷。
法院認真審理了這個案子,認定該案的焦點是飲酒是否屬於工作原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判斷是否構成工傷的基本要素是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和工作原因,其中核心是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在工傷認定中,一方面是補強工作原因,另一方面則是在工作原因無法查明時,用以推定是否屬於工作原因。
本案中,林某系酒店職工,擔任總經理助理的工作,基於其工作職責,可能存在因工作需要宴請客戶的情況,但飲酒不同於進食其他食物飲料,不是維持生命機體正常所必需的,更不是其工作內容之一。雖然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常有聚餐飲酒的經驗,但飲酒本身屬於一種消遣方式,除了某些特殊的行業要求外,飲酒並不是工作的必要組成部分。林某擔任總經理助理,工作中會有應酬,但飲酒與其工作崗位沒有必然聯繫,因此其死亡並不是工作原因,故,勞動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
至於林某家屬提出,勞動局在一審敗訴之後,又依據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了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認為雖然前後兩次決定的理由和結論一致,但勞動局兩次決定所依據的證據材料和認定的事實不同,沒有違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法院巴拉巴拉大半天,最後就駁回了林某家屬的起訴,維持了勞動局的工傷認定決定。這讓林某家屬給氣的不輕,他們之前一審贏了,現在一審居然又輸了,兩次判決真的是大相逕庭。
而且這次法院所說的理由也太牽強了,明明說工作中會有應酬,結果後來又說林某喝酒並不是其工作的內容,這不是自己打自己臉嗎?
他和總經理一起陪客戶吃飯喝酒,無論怎麼說,都是為了工作,而不是個人的私下請客行為,勞動局只所以不願意認定為工傷,就是為了不願意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酒店沒有為林某交工傷保險,估計勞動局就會認定了,因為酒店不交工傷保險,出了工傷以後,就由酒店自己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由政府出了。
一審判決之後,林某家屬立即上訴到中級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這才到了二審,而二審的結果是什麼呢?
自然還是敗訴了,不然就用不著再審了,牛昭接到這個案子的時候,是二審剛剛下過裁定,二審的裁定下過之後就生效了,林某家屬就急忙換律師提出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