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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章 人身攻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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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家房地產公司也請了律師,開庭的時候,雙方一坐下來,地產公司的律師就笑著對他說:「老錢呢,從鵝眉山上還沒有下來嗎?不會真去當了和尚了吧?」

不用說,這名律師此前認識錢正源,並且與錢正源關係不怎麼樣,所以一見他是正源所的律師,便開始揶揄起錢正源了。

孟浪看了他一眼,只是微微一笑道:「錢律師功成名就,在上鵝眉山之前,他都一般不出庭代理訴訟了,您跟他是不是老相識?現在也是功成名就了吧?」

孟浪雖然不是錢正源的鐵桿親信,但是別人攻擊錢正源和正源所,那等同於也是在攻擊他,因而他豈能束手不管,聽之任之?何況這名律師還是今天開庭的對手,不先打擊一下他的囂張氣焰,那豈不便宜了他?

孟浪一語中的,擊中了這名老律師的要害,老律師臉色極不好看,只能訕訕地乾笑幾聲掩蓋過去。

一開庭,這名老律師作為原告律師,便聲勢奪人地念起了起訴狀,給人感覺是信心滿滿,這個案子被告方必輸無疑。

孟浪見了,暫時沒動聲色,有理不在聲高,氣勢再足,講不到點子上,官司也不可能贏。

「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沒按時支付銀行貸款,原告被迫承擔保證責任,原告方有權解除合同,因此無論是根據合同約定,還是根據法定的合同解除權,原告方都有權利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請法庭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老律師念了好幾分鐘,才把起訴狀念完。

念完後,法官就讓被告進行答辯。

孟浪就看了看法官和老律師,說道:「合同約定有解除權,解除權就一定能行使了嗎?合同約定,房子要如期交付,房子如期交付了嗎?房子沒有如期交付,導致被告無法進行房地產抵押登記,進而導致被告沒法履行合同,從而進一步導致被告沒歸還銀行欠款,責任在原告方,而不是在被告方!原告現在想解除合同,既不符合合同約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孟浪慷慨激昂地一說,原告律師臉上大動,想反駁他,但未經法官允許,他不能直接開口反駁,畢竟現在還不是法庭辯論階段。

等到完成法庭調查,進入法庭辯論時,原告律師就急不可耐地說:「原告方遲延交房那也是有原因的,並不是原告方故意延遲交房,但被告沒有歸還欠款,卻是實實在在的故意行為,民事主體之間講究的是契約精神,被告方違反了合同約定,原告因此獲得合同解除權,合理合法合情,被告方的理由分明是強詞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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