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七節 司法改革(1/2)
「您的意思是以後港區的司法要改變?」
赫德問道。
朱敬倫點點頭,得承認清朝司法制度的落後,這不是大清律法律條文的落後,而是一整套司法運行程序的落後,縣官開堂審案的方式該改一改了,但要一刀切的更改,朱敬倫沒有那個人才儲備,手裡就沒幾個法官可用,二來引起的動盪也太大,在他跟清政府撕破臉決裂之前,他絕對不想要任何動盪,所以從港區開始,是一個很好的辦法,就仿佛後世的特區,是一塊試驗田。
「你得摸索出一套適合我國現有司法制度的現代體系出來,我看香港摸索的就很不錯,普通法的包容性可以將大清律例包容進來,這是我國傳統司法和現代司法的完美結合,你可以從香港挖來一些人用用。」
香港司法制度英國人已經摸索了二十年了,應該說是卓有成效的,但還不夠完整。
英國人對待殖民地的態度,有些漫不經心,只考慮收益,儘量降低成本,所以英國殖民地上大量保留當地的傳統法。
恰好英國的普通法體系,是一種包容性極強的司法制度,它不是成文法,不是由那些專業知識極強的法官一次性系統性的制定出來,而是按照習慣法不斷的積累判例形成,可以說這種司法制度可以套用任何國家的法律條文。
這種司法制度,對法官的專業素質要求可謂最低,而且相對來說公正,公正並不意味著正確,公正是一種感覺,老百姓覺得公正那就是公正,哪怕你打了他五十板子他也覺得公正,不公正了,哪怕你給他萬兩黃金他也覺得不公正。
中國後來的司法體系是照搬的大陸法系,由最專業的人士制定最專業的法律條文,但問題是,這些條文未必跟老百姓的認知相符,老百姓認為嚴重的罪行,西方的法律觀念並不認為嚴重,老百姓認為無所謂的事情,西方人認為很重要,那就是重罪。
比如盜墳掘墓這種事,老百姓認為是最為嚴重的罪行之一,但是西方法律制度中並不認為這是什麼重大的罪行,因為西方人沒有厚葬的傳統,不管是國王還是普通百姓,一死都埋在教堂的公墓中,頂多埋一些過去用過的用品隨葬,騎士最多也就埋一把劍,盜墓賊根本就沒有盜墓的動機。
而中國講究厚葬,所以盜墓賊出現的很早,很普遍,文化中慢慢就認定這是一種比較嚴重的罪行,嚴重程度甚至遠在打傷人之上,甚至在大多數人的道德觀念中,挖人家祖墳比殺人還嚴重,說句不好聽的,如果滿清制定一條誰貪腐挖誰家祖墳的律條,恐怕這比流放給披甲人為奴的威懾力更大。
中國古代的法律,以法家最先制定,後來又深受儒家思想影響,在宋代中國司法已經完善,執行宋刑統的包拯等人名垂千古,至少說明一點,這套法律在合理的人手裡,能讓老百姓認同,之後歷代相互參考沿襲,明代時候的法律條文完善的程度,讓清朝統治者幾乎無法刪改只能照搬,大清律跟大明律相比,基本上只是在個別律條上進行了處罰輕重的調整,而整條律文基本上照搬了。
可以說經過數千年的發展,中國法律體系在法律條文上,是非常符合中國文化的,最值得稱道的是,儒家希望事事強調人情,法律中的主旨思想是從情感出發的,以中國的孝道倫常為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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