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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七節 司法改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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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經過數千年的發展,中國法律體系在法律條文上,是非常符合中國文化的,最值得稱道的是,儒家希望事事強調人情,法律中的主旨思想是從情感出發的,以中國的孝道倫常為綱領。

朱敬倫覺得,一個法律是不是公平,不是讓法律專家來看的,而是讓老百姓感受到的,如果老百姓感受到不公平,即便法官判的在符合法律精神,那也是白搭。

比如儒家出於保護人倫考慮,有親親相隱的原則,父親如果犯了法,兒子是可以不舉證的,而且不會被法律追責,這顯然是出於照顧人情,很適合中國社會的習慣。真到了讓父子反目,夫妻相互告發的時代,那就真的是一種人倫的悲劇了。

英國的普通法和大陸的羅馬法誰更先進,這一點朱敬倫不是法律專家他不懂,他知道中國法律體系,跟這兩種法律體系都不一樣,但又兼而有之,歷朝歷代都制定本朝的法律條文,但同時又帶有附例。

英國普通法以不斷的積累案例為完善的方法,可以說法律條文就是這麼一次次由老百姓組成的陪審員制定出來的,即便遇到從未遇到的案件,也是由老百姓根據自己的觀念來判定,靈活性很高,而且出自普通百姓的觀念,基本上是能得到大眾認可的,那麼他不管嚴不嚴格,先不先進,他能得到老百姓的認可就好。

管子曰:政之所行,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為政之道在順民心,管子的話,朱敬倫還是很認同的。

另一個原因則是,中國古代法律,都是律例結合,案例也是在不斷的累積,比如大清律例,雍正三年時就有八百十五條﹐到同治時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條,例的數量大大多於律條。

不同的是中國律法中的案例,不是陪審員裁定,而是縣令裁定的,不管是誰來裁定,總之在形式上,都是尊重案例的。

這一點跟英國法律體系更為接近一些,這也許是英國司法在香港執行很良好的原因,根據正式記錄,香港完全廢除大清律例是在1971年,整整沿用了一百多年,如果能達到香港的20世紀70年代法治水平,應該說還算是成功的。當然那時候的香港貪腐成風,那又是執法層面的問題了,跟司法關係不大。

總之朱敬倫認為英國法系跟中國法系融合性更高一些,都是包容性很強的判例法,要更改的可能只是程序上的一些問題,比如原來用縣官定案的,現在交給陪審員,陪審員就可以讓富有名望的鄉紳來擔當,相信那些閒著沒事就喜歡主持正義的鄉間老夫子會十分樂意為民做主的,而且他們的威望也容易讓老百姓認可,那麼司法在人心裡就是公正的。

等到積攢了足夠的案例,到時候改不改革再說,弄不好是一百年後的事情了,瞎操什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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