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歷史軍事 > 大國崛起1857 > 第七百二十八節 赫德的財政政策

第七百二十八節 赫德的財政政策(1/2)

目錄

戰爭期間,大明總計發行了三筆外債,總共三億英鎊。

第一次是戰前以鐵路公司名義的借款,第二次是戰爭剛剛爆發的時候,第三次是戰爭爆發第二年,也就是1887年發行的債券。

其中第一筆的利率高達六厘,而第二筆的利率近一步提高到了七厘,可到了第三次的時候,利率反而跌倒了四厘五,原因有兩個,一個是大明軍隊在戰場上取得了優勢,讓大明債券升值,大明國家信用提高,第二個原因則是因為大明的財政狀況不斷改善,戰爭期間,大明財政收入一度高達兩億大明兩,折合8535萬英鎊,同期英國財政收入不過13億英鎊,大明財政收入高達英國的六成以上。

看似驚人,但赫德卻認為大明政府的徵稅能力和稅收水平還是太低,以大明超過一億人口,是世界最大的生絲和茶葉出口國,並且發展起了相當規模的工業產業的水平,財政收入竟然比不上英國,赫德認為很不合常理。

這不是赫德有意誇大其詞,這是歷史事實,因為作為被英國瘋狂壓榨的印度,其財政收入都有英國本土收入的一半,大明作為一個獨立發展的大國,竟然還比不上印度,顯然大明政府的徵稅能力還太差,連西方一些二流國家的徵稅能力都比不上。

一個先進的稅收制度,能夠帶來的稅收徵收能力,是傳統社會的文人無法想像的。

歷史上,甲午戰爭時,滿清的財政收入是8867萬兩白銀,日本財政收入7585萬兩白銀,小小的日本,通過建立完善的財政制度,在徵稅能力上,竟然能與龐大的滿清相當,而滿清最大的財政收入來源,恰好是赫德主持的最完善的機構海關,每年能為清政府帶去的收入,占政府財政收入的三分之一。

比日本還小的暹羅,建立了完善的財政收入之後,到1909年的時候,財政收入竟然能達到480萬英鎊,相當於當時清政府收入的39%,人均納稅是滿清國民的173倍,暹羅儘管富庶,暹羅人的生產水平也不可能比滿清高十七倍,因為那時候的暹羅依然是一個農業國。

如果說暹羅窮刮民脂的話,事實證明,當時暹羅百姓的生活條件相對較好,吸引了大批中國移民前往暹羅謀生,這說明在現代財政制度之下,政府提高了徵稅能力,將大量的財富集中在政府手裡,並沒有將老百姓的生計逼到破產,可滿清以低稅率文明,不是不想征,而是征不上來,結果是滿清的國民不斷的破產,滿清的低稅率顯然沒有讓老百姓受益。

真相就是,中國傳統的徵稅制度落後,儘管政府官方名義的稅率很低,可事實上老百姓繳納的稅收遠高於官方稅率,多餘的部分全都被貪官污吏給侵吞了,享受政府低稅率帶來好處的,不過是一群蛀蟲。

如果大明的人均稅率,能夠達到暹羅的水平,以大明目前的人口規模,應該是歷史上滿清財政收入的四倍,滿清的財政收入以八千萬兩計算的話,大明就應該收到兩億兩。

但大明的工業水平,顯然要高於暹羅,因此徵稅能力應該比暹羅更強才對,所以赫德認為大明的徵稅能力還有待加強。

可是朱敬倫真的不敢任由赫德進行歐洲化的改革了。

因為赫德要大力度的觸動中國社會的根基:地主的土地。

赫德強烈建議應該對土地徵稅,因為任何國家土地稅都是最重要的稅種之一,英國是如此,英國在殖民地的制度也是如此。

一戰之前,印度的財政收入達到了10億盧比,相當於1億英鎊,其中土地稅是321億盧比,主要是英國投資者繳納的公司稅和所得稅只有029億盧比,關稅113億盧比,消費稅133億盧比,鹽稅052億盧比。

儘管英國在印度執行的稅率,確實照顧了英國白人利益,但土地稅遠遠超過其他稅種的結果,也不完全是壓榨印度的結果,因為這一年英國的土地稅也很高,該年英國本土財政收入198億英鎊,其中關稅033億英鎊,消費稅04億英鎊,而土地稅、財產稅和所得稅加起來達到05億英鎊,土地稅為主的收入稅達到了四分之一的稅收收入。

可是之前,大明卻一直都沒有對土地徵稅,濫觴於當年朱敬倫為了安撫地方,不斷的免除稅賦,久而久之商稅收上來後,就徹底放棄了重新對土地徵稅的做法,這是巨大的稅收損失。

日本明治維新期間,進行了徹底的土地稅改革,讓土地變成徹底的私產,允許交易,按照地價徵稅,結果讓明治政府從農民身上搜刮到了最大的一筆工業化資金,明治政府時代,日本農民攻陷的財政收入長期超過政府收入的一半。

就算跟印度比例相當,大明對農村土地的免稅,也損失了三分之一的稅收。

可是當赫德要求對土地徵稅的時候,直接就驚動了朱敬倫,不是他有心保護地主利益,而是他知道動農民的地,那相當於動宗法社會的根基,遇到的反彈將比任何一次反彈更大,不修鐵路和辦教育更大。

事實上,中國社會在清末,土地兼併遠沒有宋代時期嚴重,日本占領華北期間做過一個調查,發現擁有百畝以上土地的地主占有的土地,不到全部土地的三成,超過七成的土地都集中在自耕農,小地主的手裡。

中國南方比北方的宗法制度更強大,因此這種土地分散的情況更嚴重,將近八成的土地都是小資產。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很簡單,源自於明朝時候推行的分家制度。

中國漢代之前的財產繼承制度,基本上也是嫡長子繼承制,跟西方一樣,能夠儘可能的將財富傳承下去,漢初,漢文帝採納名臣晁錯的建議,在諸侯中推行推恩令,要求諸侯將封地平均分配給每一個兒子,目的是想通過這種辦法分散諸侯國的國土,削弱諸侯國的國力。

結果諸侯國很清楚朝廷的陰謀,紛紛起兵,打出了「清君側誅晁錯」的旗號,最後漢文帝被迫不得不殺了晁錯,平息諸侯國的憤怒。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

目錄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