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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三百九十一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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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非點頭回應: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訴訟請求如下。」

「一,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承擔原告的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一百零四萬三千九百元,喪葬費二萬一千六百四十五元,相關事宜花銷兩萬元,誤工費兩萬元,共計一百一十萬五千五百四十五元。」

「二,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八萬元。」

「三,請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如下。」

「我方向庭提供了一份訴訟可視化材料,現進行呈述:xx年x月x日,原告許女士之子小明與另外兩名不到十二周歲的小夥伴在家附近玩耍。」

「當時,小明在未使用手機軟體的情況下,將一輛上鎖且密碼打亂了的共享單車成功解鎖,另外兩位小夥伴利用同樣的方法,也輕鬆解開車鎖。」

「下午十五時二十二分左右,轉彎過程中,貨車與騎行中的小明發生碰撞,小明送醫後,搶救無效去世。」

「原告認為,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在於被告公司於街頭巷尾投放車輛時,一方面給未成年人帶來了便利,卻也給不滿十二周歲的小朋友創設了危險,兩位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老李所在的某物流公司已經在庭前就相應的責任進行了承擔,做了一定的賠償,因此,最終的剩餘賠償應當完全由該共享單車公司進行承擔。」

「兒童天真需要保護,而危險是現實的,值得企業注意和防範。」

「截止目前,我國零至十四周歲的兒童數目已經超過兩億,據科學調查研究,車輛傷害在城市中小學生意外傷害原因中位列第二位,自行車又是主要的致傷致害類型。」

「因此,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等聯合印發的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禁止向不滿十二周歲的小朋友提供共享單車服務。」

「然而被告公司關心便利和投放量,追求利潤和商業規模,投放共享單車時,沒有盡保護這些小朋友的注意義務,沒有積極禁止十二周歲以下兒童騎單車。」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現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

「身旁張,審判員,陳述完畢。」

整個法庭落針可聞,杜非口齒清晰又字正腔圓的陳述,在一開場就給人以大氣磅礴之感,讓蘇男第一次對這個天真樂觀的大男孩有了質的改觀。

審判員開了口:

「請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發表答辯意見。」

被告方也是兩個高高瘦瘦的男生,兩人都戴著眼鏡,一個黑框一個白框,看起來還莫名有些搭。

如今率先開口的就是那個戴白框眼鏡的男生:

「原告方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合議庭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以及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需要提醒合議庭注意的是,原告在庭前提交的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部分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原告提起的起訴書中,明確寫道由兩被告承擔責任。」

「但是對於兩被告是承擔連帶還是按份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並且,原告在事實和理由部分,都與具體的法律適用也並未列明。」

「但是鑑於原告提到了侵權責任法,所以我們將圍繞侵權責任法的四個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主觀過錯,因果關係,損害結果等四個方面展開答辯。」

「一,在違法行為這一構成要件上,被告不存在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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