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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坐下。

審判長:雲海市初級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在這裡依法審理原告人辛欣女士先生訴被告人李凱先生的離婚案。由我本人擔任本次離婚案的審判員,書記員xxx擔任法庭記錄。

法庭調查完成後,便是法庭辯論階段。依據《民訴法》的規定,離婚案誰是原告誰舉證。

既然蘇喬木這邊是原告,那麼舉證責任當然是她們的。

蘇喬木:審判長,據我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辛欣女士的描述,她與被告人李凱先生的婚姻關係已經名存實亡,兩人之間已經沒有感情可以維繫,我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辛欣女士與被告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人有婚內出軌行為,我當事人曾多次在公司樓下看到被告人李凱先生跟另外一個女人一起進出公司大樓,也曾看到兩人一起進出我市最有名的酒店,這在我方提交的證據資料20頁,第1條和第2條有詳細說明。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內與他人同居者的,可以申請離婚,所以我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和被告人的婚姻關係。

蘇喬木沉了沉,將另一份訴求遞過去,說道:「審判長,我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無過錯,恰恰因為被告當事人的行為,給我當事人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即包括物質上的損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損害,經我當事人同意,現向現向被告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望當庭允許」

蘇喬木這一招季澤算是早就猜到了,這也是他能想到的蘇喬木可以利用的點。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是法律賦予無過錯方離婚時所享有的權利,辛欣他們是有這樣的權利的。

蘇喬木站起來,提交了一份證據資料,不慌不忙地同審判長解釋:「經我當事人敘述以及調查,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當事人李凱先生拋棄糟糠之妻,同他人同居,違反《婚姻法》的規定。」

蘇喬木說著抬手翻找了一下資料,隨後拿了一張照片出來。

照片上是一個中年男人抱著一個女人的畫面,蘇喬木看了一眼坐在原告席上的李凱,對著法官說:「法官閣下,這張照片是被告人公司門口的監控錄像拍到的,作為一個已經結婚的有婦之夫,大庭廣眾之下同其他女性摟摟抱抱,且我方當事人曾多次看到他與這位女性一起進出公司大樓,介於被告人這樣的行為,我方當事人有權懷疑,他與這位女性有不正當的關係」

季澤看了眼照片,字正腔圓地說道:「反對原告人律師做這樣的推論,這個照片的拍攝角度確有問題,關於我方當事人為什麼會與這位女士在一起,我想原告比我更明白,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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