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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28章 言論自由的里程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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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拉回前一天下午,芝加哥,神盾俱樂部。

「賣光了?」當李子濤知道這則消息時,同樣無比詫異。

他是想到限量版會受到追捧,但也沒想到他們會如此瘋狂。

距他離開密爾沃基不到4小時,剩餘的40輛就全部告竭。

按照卡倫的說法,當他們重新通過電話,告知先前拒絕購買的會員們這則消息後。

當場推翻先前決定,下單的機率是百分之100。

「所以,我們連22號俱樂部的成員名單都沒能撥完,101輛車已經賣光了。」卡倫提起這件事也很無奈。

按照如此火爆的銷售局面來看,接下來他會遭受到來自各方的電話轟炸。

「很好,看來你要儘快動起來,推出我們的下一款高端限量版訂製產品。」說完不等卡倫回答,他就率先掛斷電話。

因為他能夠想像到,接下來鋪天蓋地的電話,這個鍋還是要卡倫來背,誰讓他才是BOSS呢!

……

……

就在李子濤不停甩鍋的時候,北美境內,一場備受關注的審判案件進行到尾聲。

1791年,第一屆國會指定和通過了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

即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

也就是所謂的『言論自由』和『民權法。』

言論自由,這個基本遍布所有國家的制定,可以說在執行與理解方面,沒有任何國家如美利堅一樣堅持與固執。

這是《獨立宣言》最重要的一條,是它被視為『自由國度』的基石。

在第一修正案的基礎下,也代表著美利堅不得存在預先限制。

也就是說,即使有人濫用這種自由,也只能在事後,既事情發生後進行懲罰,而不能預先阻止。

這也就是後世,為何在網絡上總能看到『駭人聽聞』的發言,但卻沒有任何人能夠阻止他的發言。

更為簡單的理解,它是美利堅公民敢於在任何場合,調侃總統,怒斥聯邦政府無能的最有利法律支持。

因為他並沒有實際付出行動,哪怕是踏出一小步,他都將遭到法律的制裁。

但在他的行動僅限於『口頭闡述』時,沒人能剝奪他的權利。

這無關對錯,無關真理,無關這個人是好是壞,只關乎人類出生以來最基本的權利,開口講話。

這條法案也同樣被延伸到其他地方,如新聞刊物。

當然,在發展到後世類似在他人看來『肆無忌憚』的情況前,它也經歷過一些考驗與變遷。

而正在發生的這場判決,對『言論自由』意義重大。

1925年,明尼蘇達州通過一項州法律,《減輕妨害公眾法》。

其規定:任何人,不得從事日常製造、發表、散播、占有、銷售或贈予,

惡意、中傷與誹謗的報紙、雜誌或其他刊物。

也許在某些人看來,這項規定再正常不過,但正好相反。

1927年,明尼蘇達州的《星期六新聞報》,宣稱猶太匪徒在明尼阿波利斯市控制了該市的賭博、走私和詐騙活動。

而市政府及執法機構未能有效的履行職責,報紙上尖銳乃至『過火』的指責,惹惱了一些人。

縣法官費羅伊德·奧里森對《星期六新聞報》提起訴訟。

地方法院參照《減輕妨害公眾法》,宣布該報為公共廢物,並且永久禁止其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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