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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零五章 一步到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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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新朝的未來稅賦問題,黃小剛和黃娜自然是有過深入的研究,並且在法令的制定與設計方面,也肯定不會用猜拳這種幼稚的方式來做最終的抉擇。

畢竟,要論財務方面的理論知識,在這個時代黃娜要說自己是第二,誰敢說自己是第一?

所以,以黃娜的雙學士學位證書做為背書,舅侄倆乾脆也不再走什麼租庸調、兩稅法、均稅和募役、魚鱗和一條鞭、攤丁入畝這些彎路,直接給它一步到位進入間接稅的時代!

在未來的新朝,國家稅賦將分為幾個主要大類:農工業資源集散時收取資源稅(同時獲得精確的資源數據)、農工業產品加工後收取增值稅(並同時獲得PPI指數)、零售商及門店分銷時收取營業稅(並同時獲得CPI指數)、海關進出口收取關稅(獲得進出口價格指數)、高價值商品收取奢侈品稅(市場引導及推進高消費)、以及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印花稅、遺產稅等等的行政稅。

實際上,早在漢朝就有人對百姓與稅賦的關係作出過總結,他的概括性議論如下:「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獲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給徭役。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四時之間,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來,吊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復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虐,賦斂不時,朝令而容改。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四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漢書·食貨志》——晁錯)。

此後的董仲舒敘述秦和漢初農民的窮困情況是:「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

到了唐的晚期,陸贄仍舊在感嘆:「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託豪強,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終年服勞,無日休息,罄輸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稅。貧富懸絕,乃至於斯。」(《陸宣公全集》卷二十二。)

即便是在後人屢屢稱道的繁華的唐貞觀時代,農民的收入也僅夠生活費用。

當時,寬鄉農民受田百畝,如都種糧食,中常年份一年可得粟百石左右。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按律令,受田之丁,歲輸租粟二石;調絹二丈,綿二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歲役二十日,不役者收庸,日絹三尺。

調絹二丈加庸絹六丈,正好是兩匹,貞觀年間長期谷賤絹貴,一匹絹得粟十餘石,兩匹絹需粟二十餘石。

此外,還要負擔戶稅、義倉(地稅),戶稅納錢,數額不詳,義倉畝納粟二升,受田百畝者,年輸粟二石,以上幾項總計需二十五石左右,因此全年農業種植收入還剩七十五石左右,作為衣食和其他生活費用。

可別覺得這七十石就足夠多了,前面可是計算過一個擁有至少四口成丁(成人)的民戶,種植百畝田地每年需要的種子就需要十石,加上至少五十石的口糧,真正給能他們餘下的並沒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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