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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一章 平權法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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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裡的妾和婿指的是經過官方登記備案過的,民間私娶私嫁和改換名目以什麼丫鬟小廝托靠的,權利肯定不受保護。

然後就是遺產繼承權和擇姓權,擇姓權最好理解,也即是夫妻雙方還有子女,都有權力自己選擇是隨夫姓還是隨妻姓,以及隨妾和婿姓都行。

也即是夫妻以及妾婿的所有後代,不分嫡庶皆有平等的遺產繼承權,當然也允許提前分家和採用遺囑贈予的方式自由選擇,但在無遺囑或無預先安排,由官府來介入財產分割時,所有後代的繼承權份額必須均等。

對了,這裡要多說一句,新朝以後肯定要設置遺產稅,所以這個條目現在估計沒人看的明白,但其實就是預先挖上的坑。

此外,在編撰這部「跨性別平權法案」的同時,又涉及到了一個新問題,那就是天鳳軍推行的廢奴政策要不要擴大化的問題。

可以說,黃娜也是到了洛陽才知道,在民間賣身為奴的除了華夏本地人之外,來自五湖四海的各色人種也不少,而洛陽城中最多的就是來自西域的粟特人了,基本上街頭巷尾當壚賣酒、賣胡餅、跳胡旋舞的胡姬都是粟特人,此外什麼昭武九姓的胡人也是種類繁多,甚至原生地非洲和南亞地區的黑皮膚崑崙奴也不少。

所以,如果廢奴搞到把這些異族人也都全覆蓋的話,不說成本多少,真把這些人解救了,你總得安排人家生產生活和生老病死對吧?

而這些異族人,真給人家解放了,也未必有能力獨自生存下來,所以天鳳軍進駐洛陽以後,也是象徵性的解放和贖買了一批本地工匠和私奴,沒敢搞什麼擴大化。

而既然這都搞起了「跨性別平權法案」,「人權法案」是不是也該籌劃籌劃了呢?

雖然黃娜主修的會計,但對於1215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Habeas Corpus Act)和1689年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等等這些歷史上的人權法案還是有所了解。

1215年的《大憲章》是英國最早的人權立法,它以王權接受法律限制、王室尊重司法為前提承認了英國國民擁有的權利和自由,如第39條規定:「凡自由民除經其貴族依法裁判或經過內國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加以拘留、監禁、沒收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

到了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則進一步確認了《大憲章》為國王所承認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特別強調經正當程序審判的必要性:「任何人除依本王國習慣或國會法案所確定之法律,不應判處死刑;無論何種罪犯,均不得免受通行程序之審訊,亦不得豁免本王國法律及條例所加之刑罰。」

《大憲章》雖然不是英國正式的憲法文件,但其確立的憲法原則卻逐漸被保留於英國的普通法實踐,並成為普通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些原則就是:第一,除非經上、下兩院組成的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第二,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須經議會同意。第三,除非根據法院的令狀不得逮捕任何臣民;被逮捕者必須迅速交付法庭審判。第四,刑事訴訟中被告的犯罪事實,必須在發案地區的普通法院的法庭上由陪審團決定。第五,可以對侵犯臣民個人自由和權利的國王大臣和政府官吏提出控告。

也才有了風雨可進,國王不可進這個著名的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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