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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五八章 新法試行(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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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黃小剛很快便以高密監軍府的名義,向目前已經確定為新朝首都直轄區的華東四郡(東萊、北海、高密、琅琊)、華北三郡(濟北、臨淄、東郡)和華南三郡(東海、薛郡、泗水)下發「土地確權停止令」、「試行工商稅法令」和「試行公田法令」,命令各地自天鳳三年的十月三十日止停止進行土地確權,自十一月一日起,所有未確權的土地將全部收為國有。

而也自十一月一日起,首都直轄區內開始正式試行「工商稅法」和「公田法」,首輪試行期間為五年,五年期滿後再行商定更改或增繼可能。

並且也下達徵召令,命各地派遣得力幹吏來高密進修研習新法,並且讓各地抽掉積年的老捕快來高密籌建稅務稽查部隊,為將來籌建正式的國家稅務稽查局做準備。

說到這裡,自然是要多說一句,得給大夥好好說說這個稅務稽查部隊的用處。

前文說過,黃小剛和黃娜舅侄倆搞出的「公田法」和「工商稅法」的一個核心要點,就是把「直接稅」變成了「間接稅」。

所謂的「直接稅」,就對稅務承擔人直接徵稅,拿隋末的「租庸調」來說,便是直接規定,凡是均田人戶,不論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納定額的賦稅並服一定的徭役。

然後「租庸調」三字里的租即田租,每年要納粟二石;庸則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勞役二十日,這項制度原本在隋朝開皇二年(582年)試行,原是役期一個月,三年(583年)減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調是戶調,男丁隨鄉土所產而納。

除「租庸調」外,隋朝的人民還須負擔雜徭和色役,本質上承襲了北魏的「租調」稅收制度。

而天鳳朝的「公田法」,等於是廢除了「租庸調」,直接就免除了公田承租人的一切稅賦,既不要他上交糧食,也不要他服什麼勞役,更不會按照男丁數目來收人頭稅,只要承租人服從安排,按照國家的要求去勞作,所獲得一切產出都不用交稅。

不過,重點是農戶的收穫雖然不用交稅,但如果農戶需要把剩餘的農產品進行商業交換時,對於進行採購、運輸、囤積、加工和貿易的商戶卻是要徵收各種的商業稅,而這商業稅也就是所謂的「間接稅」了。

而眾所周知,沒點腦筋的人肯定做不了生意,智商不夠高的人當不了大老闆,因此就需要一支專門的稅務稽查部隊,作為一把懸在商人們頭頂之上的達摩劍。

反正,在這個既是皇權可以肆意橫行,而肉刑也可以無所不用其極的年代,對於逃稅者的懲罰,也可以無所顧忌的往死里去整。

天鳳朝的工商稅法裡,對於偷稅漏稅的處罰,目前暫定的也就是四個檔次:一、情節輕微,罰款並拘役,沒收非法所得;二、情節嚴重,拘役並流放,沒收非法所得;三、情節特別嚴重,拘役並全族流放,抄家並沒收非法所得;四、特別重大,三族全部流放,抄家並沒收非法所得。

簡單點說,情節輕微就罰款坐牢,情節嚴重就抄家流放,不怕你逃稅成功千百次,只要抓到一次就叫你直達地獄。

此外,創建稅務稽查部隊以後,也可以為將來籌建海關緝私部隊打好基礎,未來只要稅務稽查和海關緝私都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公田法」和「工商稅法」的實施就能夠得到堅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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