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千一百八十四章(2/2)
但如果有機會,那就是另外一番場景了。
凱在聲望上毫無疑問是可以媲美班傑明的,只是凱一直以來對華盛頓若即若離,不太和各方政治勢力接觸不多。大有一種超然物外的架勢。
但這樣就真的能讓班傑明放心?
要知道權力鬥爭可從來都是殘酷的。
從古至今,很多時候,統治者幹掉下面的人,不是對方真的要造反,而是他擁有了造反的能力!
毫無疑問,凱就是有造反能力的,所以他是不是要造反反而不重要。
也是如此,班傑明雖然看似重視凱,可實際上對凱的防備一點也不少。X小隊,復仇者小隊等等組織為什麼能夠順利建立,並且美國政府還大力支持?
一方面當然是現實需要。
這沒的說。
另一方面,何嘗不是制衡呢?
讓凱不再獨一無二。
可有時候,事情就是不會隨人意,一旦真的到了緊急關頭,班傑明依然第一時間想到這位老朋友。
面對總統的質問,一群人你看看我,我看看你。
沒人出頭。
沒辦法,凱的職位並不在聯邦,他甚至不在聯邦領工資,所以在某種意義上聯邦政府並不能指揮凱。美國憲法提出了聯邦和州兩級政府分權的準則。根據這一準則,聯邦政府享有憲法「列舉的權力」,這些權力包括但不限於外交、國防、鑄幣、移民和歸化等。而州政府則擁有「保留的權力」,這些權力主要是處理本州範圍內的事務,如州內的教育、交通、公共安全等。
在聯邦制下,聯邦政府與州之間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它們之間在各自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享有最高權力,並均享有對人民的直接管轄權。這意味著,聯邦政府在其權限範圍內,如外交、國防等,對各州人民有直接管轄權。但同時,各州政府在其權限範圍內,如州內教育、交通等,也對其人民有直接管轄權。這種管轄權並不互相衝突,而是在各自的領域內並行不悖。
聯邦政府不能任命州政府的官員,不能監督、考核州政府的施政行為。同樣地,州政府也不得干涉聯邦事務。這種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的關係,確保了聯邦制的靈活性和穩定性。綜上所述,聯邦政府在其權限範圍內對各州人民有直接管轄權,但這種管轄權並不排斥或削弱州政府在其權限範圍內的管轄權。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FBI和地方警察的關係。
聯邦警察,即FBl,與各洲的洲警並非上下級關係。然而,在管轄權上,FBl的權力高於洲警。洲警僅限於管理自己所在洲內的事務,而聯邦警察則能管轄整個美國。例如,當一名犯人跨越洲界犯罪時,洲警的追捕權將終止,此時案件將移交由FBl接管。對於那些涉及連環殺人、跨洲搶劫或危害領土安全等嚴重罪行,FBl將承擔主要調查責任。在日常工作中,若洲警遇到超出其處理能力的事件,通常會尋求FBl的協助。由於FBl擁有更豐富的經驗和資源,此時洲警必須無條件地配合其工作。當然,在洲警未發出求助信號的情況下,FBl不得隨意干涉其事務。美國警察體系繁雜,包括洲警、縣警、市警、鎮警、村警、公園警察和校警等眾多警種,具體數量可能達到幾十種。這種細緻的分工可能與美國廣闊的地理和多樣的社會環境有關,與我們這邊一個派出所解決所有問題的模式大相逕庭。由於警種繁多且各州法律不一,FBl在與當地警察的協作中常會遇到矛盾。目前,他們尚未形成統一的警法,這使得在處理案件時,雙方可能產生不同的理解和行動。簡而言之,FBl在美國的角色類似於我們古代的欽差大臣,平時不輕易露面,但在危機時刻,他們會挺身而出,展示證件,並果斷地做出決策。
但FBI對地方警局並沒有直接管轄權!
聯邦政府也是如此,他們雖然可以利用權力進行迂迴,但法理上的確沒有直接的管轄。
凱是地方警察,聯邦機構本身和凱是沒有對接的,凱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對聯邦做出任何解釋,當然權力是人來執行的,迂迴的辦法有很多,可對凱沒多大用。
這導致,聯邦對凱的實際控制力相當的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