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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章 天翻地覆的12月(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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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德國來說,2馬克歐盟稅不是個大問題,以現有區區4000萬噸石油貿易,折算後不到3億桶,只能為歐盟帶去近6億馬克稅收——德國在南非打這場閃電戰2.0都花了14億馬克,對財政影響根本不多,霍夫曼不關注這點經濟利益,他關注後續政治利益。

這套機制理論上還給opf們留了餘地,讓他們可在配額外將過剩原油外銷並和東俄、美國原油進行競爭,實際短期內這種情況不可能產生:德國專家們做過測算,排除美國石油進口後,目前產油國石油供應鏈只能保持弱平衡,德國每年最多只能收儲500-700萬噸,剛好能滿足建立儲備的必須。

這樣opf各國就非常滿意了,本來他們期待的1945年開始的三年配額是4500、5000、5600萬噸,德國忽然表態要求提高到4500、6000、8000萬噸,並承諾配額內賣不掉的產量全部由德國以6馬克的價格包銷。大家都會算帳,1947年就是8000萬噸,往後很快就會突破億噸大關,石油消耗增加與3年增加1馬克的價格浮動機制使大家都認為有利可圖,積極性十分高,卯足勁準備增產。

英、法、德三國充分燃油供應還沒實現,採油、管道、煉油設施已先賣了一批,同時可想而知今後油輪隊伍也要擴大,相關領域資本家們個個笑逐顏開。

後來情況被霍夫曼的預言所證實,到1955年,opf石油價格突破15馬克/桶,全年生產配額突破4億噸,足足比1945年高出七倍,中東各國使出了吃奶的力氣、拼盡全力供應才滿足這個十年前想都不敢想的需求。

經過一系列斡旋、談判與私下溝通,這套被稱為原油4原則供應體系從1945年開始落實下去,整整持續了60多年,並經歷了種種衝擊和調整,在霍夫曼、施佩爾等人先後作古後依然存續,一直維持到所謂「新能源革命」開始後才發生變化。

12月改革的第二條原則是確定了關稅同盟、內部互惠與歐盟稅收原則。

搞關稅同盟,整個歐洲國家中比德國更有經驗的國家是找不出了,德意志最早玩漢薩同盟,後又有被德意志聯邦和共同市場,在這領域積累了豐富經驗,特別具有心得。

在新歐盟稅收體系中,全歐視為一個共同市場,針對各類貨物進行關稅征繳,整體關稅率確定為25%,但歐洲競爭力比較低的產業關稅可能高達35%甚至70%,而歐洲競爭力比較強的產業關稅可能低到5-8%。

在關稅同盟體系中,德、英、法、意四大國除個別領域保留外,對其他歐洲國家進行最低關稅開放——關稅率不超過5%,除4國外的其他歐洲國家可設置5-20年關稅保護期並可徵收15%關稅,歐洲內部按發達水平進行了關稅保護期時間確定。

荷蘭、比利時、西俄屬第一檔次,保護期5-8年;

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挪威、羅馬尼亞、烏克蘭、希臘屬第二檔次,保護期10-12年;

波羅的海三國、愛爾蘭、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亞、芬蘭等屬第三檔次,保護期15年;

剩餘國家全部劃入第四等,保護期20年。

保護期當然不是越長越好,越長說明該國越不發達、實力越弱,有關政治投票權、派兵權、歐洲金融組織股份等各領域投票權都會減少——霍夫曼明顯不喜歡玩國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那一套左翼理論。在他這裡思路很簡單:大國承擔責任多、履行義務多,權力就多;小國貢獻小、履行義務少,自然權力就小,這沒什麼可抱怨的。

等這套規則商議好,才圖窮匕見地捅出最終大殺器——內購關稅保留、外購關稅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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