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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三十二章 要據理力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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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咱們也對港島的司法擁有權力,比如立法部門就有解釋權,我們擁有這個權利難道抵不過他們嗎?」

另外一個人有些擔憂得說道。

「解釋權只是在法律層面,但執行權和判決權卻需要港島的司法機構來做,法律高高在上,最關鍵的還是執行,同樣一個案子一個人判兩年,另外一個人卻判一年,他們擁有這樣的權利。」

劉琅在一旁解釋。

「對,劉琅說得沒錯,但是在基本法里還有一條,那就是終審法庭的首席大法官必須是咱們的人,難道這一點還不夠嗎?」

另外一個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當然不夠,這一條尤為重要,我建議增加一條補充,終審法庭的常任法官和非常任法官中至少要有半分之五十以上擁有港島的戶籍,那些外國人統統給我滾出去!」

劉琅最來氣的就是這條規定了,一個首席法官什麼也不頂,後來港島吃虧就在這一條上。

「呵呵,劉琅,我知道你對西方的法律很了解,只有了解西方的法律才能看出港島的法律存在什麼問題,但咱們不能著急,畢竟基本法已經在兩年前制定完成,並且得到了認可,如果修改,恐怕會引起爭議的!」

白為任說道。

「那怕什麼?我們實行的一國與兩制,一國在前,這是根本,讓一幫外國人跑到司法機構這本身就不符合一國的要求,難道沒了他們我們就不能實行兩制了嗎?港島人自己會做好的!」

劉琅據理力爭。

「嗯,這說得倒是沒錯!」

白為任當然要站在劉琅這邊,只是他有顧慮,害怕引起爭議,畢竟他不是劉琅這種「混不吝」,他要考慮的方面太廣,但維護國家利益的根本,劉琅的話還是很對的。

「為任總理說得很對,基本法已經完成,不到關鍵時刻不能修改,我覺得可以簽署一些備忘錄,將後續問題不斷寫進去,劉琅所說的就可以寫在備忘錄里。」

另一個人說道。

「不,備忘錄要有,但是這一條必須要直接寫進基本法中,不僅僅有這一條,比如說國歌法,這一條為什麼不寫進去?完全適合港島嘛。」

法理這是大事,必須要明確,而國歌國旗象徵著國家志高尊嚴,也一定要成立立法。

眾人討論了兩個多小時,不是在於對不對,而是要怎麼把這些想到的東西方到基本法裡,這是最關鍵的問題。

這些條文對國家有利,非常的有利,但對英國人來說就很不利,恐怕會破壞了這幫人的計劃,他們必然會反對,但對國家來說他們反對也沒用,這件事必須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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