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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三十章 港島的問題所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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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所謂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平時沒什麼用,但到了關鍵時刻這個機構的作用就顯現出來,足以凌駕於政府之上,後來港島實行的也是類似的制度,明明這件事他們不對,但那些法官就說他對,你不服都不行。

劉琅不是反對這種制度,畢竟港島採用的是西方法律,兩制就顯現在這上面,但作為一個地區的司法機構必須要由港島人來擔任,可事實上恰恰相反。

港島的司法界長期被非港島籍法官所掌控,這些自由派法官大多都有外國國籍。

在前世劉琅看過相關的消息,二零一六年新一屆終審法院的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任命中,十七位大法官中僅有兩人為中國香港籍,其餘均為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

港島的司法界一直都是被外國人控制的,原因和英國殖民時期的歷史有關,這一歷史遺留問題直到劉琅重生時都沒能得到解決。

所以港島的司法裁決,都受制於外國人價值理念,早在二零一四年,港島的占領中環事件中,就發生了頗受爭議的「七警察事件」。

其實事實層面是沒有爭議的,港島分裂頭目在這些事件中向十一名警務人員潑糞水和尿液挑釁,之後拒捕。

警察在受到襲擊和侮辱後,發生了毆打曾健超行為並被拍到,曾健超傷無大礙但拒絕拍照記錄傷情,但司法判決的結果卻引發了巨大的爭議。

外籍法官杜大皮判決,七名警察被判監禁兩年,而那個頭目獲判監禁五個星期且獲准用三百元得到保釋。

這是個什麼判決?如果相同的事情在英國發生,恐怕這個頭目連站著接受判決的機會都沒有,直接能被打殘廢。

當時警察一方的律師表示,作為律師,他遵守法院的判決,但他實在忍不住要談一下自己的感受:「這兩年的刑期我認為是太重,如果我們回望一些過往的案例,關於襲擊引致人身傷害,最輕的是社會服務令,之後可以判兩、三個星期,甚至於兩三個月監禁,跟兩年這個刑期是有比較大的距離。

大家記得扔磚的案子,一個涉事的年輕犯人,被判的是感化令,一些人會覺得,原來扔磚,破壞我們的社會公益,破壞我們的社會安寧,隨時可能令人失去生命,判的都是感化令。」

他認為警察當然應該遵守法院的判決,但他也希望大家能夠和他一起去想一想,可是這說的這些話根本沒用,

港島的司法判決有一個特點:哪怕一個人實際採取了暴行,只要他打著民主和爭取人權的旗號,就會被法律所偏袒;與之相應的是警察卻只能謹小慎微,但何謂民主?你上街破壞公物,防火搶劫這些行為也要歸類於此?

相比之下,美國警察在二零一一年的「占領華爾街」運動中,對試圖攻擊他們的示威群眾可是毫不手軟的。

從背摔、拳擊、飛踹到扔出圍欄,所用的招式都是格鬥技巧,然後就地拷住,甚至連那些已經服軟的示威者都被要求趴在地上被警察噴辣椒水,最後能怎麼樣?警察就是執行公務呀!我沒掏槍就不錯了,還想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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