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1章 不動產登記制度(1/2)
農民畢竟相對貧困些,從他們手裡榨汁仍然不敷財政的巨大開支,而且農民是立國基礎,逼急了搞不好變成大規模民變,或是逼良為匪,那就得不償失了。
「奉天券」是個好東西,但是隨著前幾筆發行被強制認購後,沒見到一點好處的大眾對這個東西變得敬而遠之----說是十年之後連本帶利兌現,可十年是多長的時間啊,民國軍閥更換如走馬觀花,誰知道政-府到時還在不在呢?再說老是一昧強制,政-府公信力也顯得不足不是嗎?
有沒有一種稅源是長久的、民眾不得不交的、政-府獲利較大的?答案是肯定的。憑著穿越的經驗,張漢卿自然想到了房產稅。想想當初中國的地產發展,那叫一個狠吶:眼看著房價呼呼往上竄,買的人還是徹夜排隊還要走後門,沒錢寧願借貸款恨不得從六親八大姨處得到哪怕一個銅子,舉債過日子吃糠咽菜也在所不惜。若把這股力量逼出來,何愁沒錢?
怎麼搞?難道政-府也投機做房地產生意?這一念頭剛在腦海徘徊,立即被自己呸掉。
怎麼可以這樣?在關係到全體國民福祉的問題上政-府怎可如此短視?政-府不是開發商,掙一筆就跑,還要為百姓的後半生著想呢!房價越堆越高,肥了商人,苦了剛需者。弄到最後,官商勾結讓房價如火箭般上漲,國N條都像火上加油一般。想一想當初自己為了弄個婚房,傾家蕩產好不容易才付個首付,讓剛享受改革開放成果的一家瞬間回到解放前,除了有個帶蓋的屋子。這種事不能做。
好像穿越前一刻政-府還搞了個房產稅試點,不過效果並不明顯。但是美國的稅收制度對炒房族約束極大,所以美國人極少有做這個事發財的,為什麼?無非是讓你覺得無論在短期內沒好處唄。因為人家有辦法:從交易到入住,都是要交稅的,所以持有成本極大。就是到將來出售,因為都是剛需,很難有預計的大漲前景,所以都很謹慎。
要從房地產中搞一筆錢且不造成殺雞取卵或者控制交易暴利,需要適當地徵稅,前提是房屋交易透明化。
可是中國從古代到清末一直沒有房管局,也沒有房本兒。古人買賣二手房,其產權證明主要就是那張房契,百姓房產交易並不過戶,而是直接直接交了房契就完事兒了。房契是什麼東西?無非就是一張購房合同,合同上寫的還是原業主的名字。如果要過戶,只能讓房契過戶:買賣雙方重新簽一張房契,然後去衙門繳納契稅,讓縣太爺在房契上蓋一個紅戳兒,再撕下房契的存根部分,留在縣衙里作為備案就行了。
想讓房契過戶,必須得繳契稅,這個規矩從北宋一直延續到到清朝末年,其中契稅稅率一直在變,最低2%(宋仁宗即位時),最高9%(康熙平三藩的時候),再加上各種各樣附加稅,最多能占購房款的16%。也就是說,你花100萬買了一套房,光過戶可能就得花掉16萬元!
為了省下這筆錢,古人買房往往並不過戶。打個比方說,小明今年把房子賣給了小強,二十年後小強又把這套房子賣給了小紅,小紅又在三十年後將房子倒賣給小芳,如此這般過了半個世紀,你再看房契上的業主姓名,竟然還是早已作古的小明!
房產交易不過戶,遇到購房糾紛會非常麻煩,假如小明的子孫強行霸道,找小芳要房子,小芳連個證據都拿不出來。所以從北宋到清末,歷代政-府都在勸說購房者過戶,這樣做一是可以減少糾紛,二是還能增加政-府的契稅收入。
問題是過了戶也不一定安全。古代政-府沒有電腦,檔案管理異常混亂,縣官每隔兩三年就能換一屆,假如新上任的縣太爺是個糊塗蛋,是極有可能把購房者留作備案的房契存根(清朝稱之為「契尾」)弄丟的。存根丟了,新業主的不肖子孫再把房契弄丟了,從此無憑無據,你說房子是誰的?誰拳頭硬就是誰的!翻翻《名公書判清明集》,再翻翻《三言二拍》,房產糾紛俯拾皆是,史不絕書,把父母官搞得頭大如斗,其中關鍵原因就是交易混亂、產權不明、檔案管理太落後的緣故。
直到進入民國,國父孫逸仙先生為了釐清產權,減少糾紛,呼籲進行不動產登記。各地市政-府先後響應孫先生的號召,紛紛在地方法院下面設立「登記處」或者「登記局」,讓當地業主都主動去法院申報房屋位置、房屋面積、房屋質量和房屋現值,登記處或者登記局先審查,再公告,確信沒有產權糾紛了,再登記備案,最後發給業主一張《不動產登記證》。
現在張漢卿就要施法這個制度,先從東北各大城市做起。
1918年12月,奉天、吉林、黑龍江自治政-府各地方審判廳登記處在各個城市張貼不動產登記布告,是用白話文寫的,全文如下:
「本廳自民國七年十二月一日創辦不動產登記制度,已經印發過十幾萬張傳單,對大家說明了。東北的土地房屋自庚子變亂後,關係很複雜。有補簽的,有失契的,有盜典、盜賣、盜押的,打官司的實在不少,一經登記處登記,權利就算是永遠確定了,什麼盜賣偽造的事情均敢保其沒有,即萬一遇到兵災水火,契據丟失,不須登報聲明,不須找鋪保補契,就可以對抗第三人。從本年十二月一日起,土地房屋每價值千元,只收三元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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