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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章 新民土改(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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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成立才幾年,很多規則制度都不健全,農村尤甚。不少地主與政-府當局暗中聯手,在土地規模上大做文章,不乏有以好充次、隱瞞土地以少交田稅者。由於「新民土改」的做法或多或少對多地的地主們不利,張漢卿擔心一些人會因為顧慮到稅收的關係,在秋收後暫時放棄一些田地的所有權以逃避賦稅。而當面對即將收割的莊稼時,這部分人不至於行此下策,而為土改委員會的工作組丈量土地及評估土地優劣大行方便之門。

其實還有更特別的理由沒有說明,那就是小張也想在這次清理中弄些好處。「軍轉民」的各種支出及生產投資太大,現在他是能賺一筆是一筆,這些唾手可得的田產怎能放過?

「新民土改」的主要作法是:

1. 明定法令,土地的所的權歸國家,新民縣政-府對個人合法擁有之土地承認其使用現狀(優先使用權)。新民地區各鄉、村三級政-府成立「土地改革委員會」,分署丈量土地、評定地價、依人頭登記並領取《土地使用證》等任務。視新民地況,所有耕用土地分上等、中等、差等三級。稅收以中等土地之產值為基數,上等土地則以1.2倍計算,差等土地以八折計算。此次登記的地產狀況,將在次年做一次覆核,如果無誤,在一次丈量及分配周期內(10年)不會再做改變,以減少工作量。

2. 限制個人土地擁有量以人均5畝為基礎,農民原有之土地未超越此數量者,此一部分按十抽一徵稅;被政-府補足部分,按二成徵稅。其餘超出法令5畝部分有兩個選擇:其一是以贖買的方式由新民縣政-府強制收購 (以1916年年初物價基數約為20元/標準田地畝),所需費用分10年攤還本息。----這其實是借雞生蛋的主意:自治政-府不出錢先期得到土地稅金作為財政收入支持工業,而後以工業所得稅金分期攤還利息金額。後來再適當通過貨幣貶值降低政-府債務的數額,或由政-府發行債券徵集金等非常時期的非常辦法。這叫做農業補貼工業,工業反哺農業。其二則是按檔徵稅,不超過5畝部分徵收二成稅,5畝以上10畝以下徵收二成五,逐漸累加上升,最高上限為五成。以當時的收成狀況,到這個份上,基本上已經是其不能承受之重,估計大地主們要揮淚斬倉了。

3. 對目前無地的農民,及改過自新的無業人員(罪孽稍輕的土匪),新民縣政-府分配經折算後的標準田地人均5畝,但在5年內須征繳約十抽二的農業稅,迄第6年起農業稅回落至一成水平。這裡的農業稅目前是以繳實物的辦法,其水平是以新民地區普通一畝田的標準產量為基數,再按照比例得出所需繳納的稅額。因為東北地區貨幣狀況千差萬別,因此在初期,作為土改試點的新民首先成立了糧食局,將當年所徵收的糧食統一由政策出售----因為交通不便,一些農民也將自己的餘糧賣到糧食局。糧食局再統一將糧食高價賣到關外及國外,以獲得更大利潤。這一辦法使得政-府收入大增,徵收糧食比徵收錢幣來得更實惠----因為關外糧價是漲的。後來普及土地改革後,東三省的糧食長期不可以易地出售,政-府也打擊糧食外運,使得政-府壟斷了糧食的銷售,給工業增加投入----筆者在80年代還在家鄉碰到這種情況,所以主人公張漢卿能想到這個辦法,還要酌情給筆者加分。

4.為鼓勵荒地開發,政-府還對主動開荒的農民給予先期5年免稅的優惠政策,並適當給予開荒者以農資、農具救濟,之後將恢復到與個人原有土地同等稅收水平----繳納土地收成的一成的農業稅,當然超過的部分仍依法令2處理。

5. 土地改革委員會盡一切可能購置牲畜以方便鄉鄰,並在各鄉、村都有農具及牲畜出售或出租,租金以普通中等田的一成收成為單位。不願出租而又無力購置牲畜的,土改委員會可以先予賒欠,但每期田地稅金將躍升至五成。這裡有當初剿匪時受傷的戰馬上千匹,傷愈後因為已經無法再作為戰馬而被改作農用----張漢卿從中再賺一筆。

6. 新民縣政-府允許土地的出租及僱傭,但不得轉讓及買賣土地----兩千年來的經驗證明,如果給土地兼併大開方便之門,頭腦靈光的一批人總會找到辦法來從農民手裡獲得土地,即使每個朝代的建立基本上都以「均田免糧」為口號打倒舊政權,最後仍會倒在因土地兼併而失去土地從而流離失所的農民起義大潮中。

當然,進入工業化社會之後關於土地的使用還是要集約化才行,張漢卿深知均田之弊,只是目前經濟水平沒有發展到那一步,還是「均田」的辦法能夠獲得人心。在沒有其它生活來源的情況下,沒有人會自動放棄所擁有的土地;在政-府嚴厲的法令下,高昂的累進稅率也會讓有機會購買多於人均5畝田產的人三思而後行。

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有錢人對於土地兼併的渴望,當然,對於主動開荒的田產則予以一定程度的政策扶持。於是在新民大地上,一輪轟轟烈烈的土改運動揭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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