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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五三章 堂下何人狀告本官(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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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人的名,樹的影。

劉鈺來淮南不是巡查墾荒,而是來查辦私鹽案的消息,一經傳出,和墾荒公司有爭執的場商,頓時就慌了。

因為……阜寧也在黃河南邊,距離這邊並不遠。

他們知道劉鈺是真敢殺人的,而且會「網羅罪名」去殺人。

雖然那些煮鹽的灶戶、灶丁還在外面鬥爭,而這些場商卻已經準備投降了。

只要他們投降,剩下的事就好辦了。

或者說,剩下的事,至少理論上可以算作「依法辦案」了。

也就是說,只要這些場商選擇了投降,那麼劉鈺理論上就可以出動軍隊了。

這裡面的糾葛,就要從大宋建炎二年扒黃河大堤開始,再到朱元璋建立大明建立了嚴苛的灶戶制度,再到商品經濟發展這種嚴苛的人身控制制度撐不住了說起了。

范仲淹修范公堤,不會閒著沒事幹,在距離大海百餘里的地方修。

黃河南遷,海岸線不斷東移,這是整個的地理大背景。

然後還需要知道兩個背景。

第一:淮南煮鹽,不是用海水,而是用淤泥地的鹽。靠的是大海海潮上漲,鹽潤土地,再把土地里的鹽用草灰富集,用水溶化再煮。

第二:這些草盪,不是耕地,所有灶戶都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這兩個背景之下,有些事的出現幾乎就是必然的。

明朝前期,控制力還算不錯,灶戶作為國家的「佃戶」,煮鹽。

每個灶戶都有自己的草場他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這和耕地不一樣,這些煮鹽地的所有權是歸屬朝廷的。

海岸線不斷東移,能夠煮鹽的淤土也不斷東移,浸潤泥灘的海潮,在明朝開國時候使使勁兒能衝到范公堤,而現在除非有風暴潮天災,否則得多大的勁兒能沖一百多里?

所以,明朝的灶戶體制下,不談什么小生產者是生產力低下之類,只說最基本的東西。

海岸不斷東遷,需要一個強力的政府,每隔一段時間考察海岸東遷的情況,然後將灶戶也一併東遷,重新劃分煮鹽的燃料草場。

比如說,甲這個灶戶,這幾年發現,自己場內的淤土已經沒辦法煮鹽了。而海岸不斷東遷,東邊也長出來荒草蘆葦地了。

要注意,如果這時候,甲這個灶戶不經朝廷允許,就去東邊煮鹽,這叫「私煎」,是私鹽,是犯罪。

那麼,這就需要一個非常強力的中央政府、以及一個非常強力的基層官僚機構,通過每隔幾年一次的統計,由朝廷的核算部門重新劃定每一個鹽戶的遷徙。

所以……所以,這一套東西,是必然要崩的。

大明要是有這樣的行政能力,別說一個薩爾滸了,二十場薩爾滸也打得起。

因為沒有這樣的行政能力,而鹽又是國家運轉所必須維持的。

這種情況下,商人階層就會必然出現,由商人組織鹽的生產。

換句話說,就是由商人的資本,消滅小鹽戶小生產制度,雖然生產力上沒有革新技術,但調整後的生產關係是可以維繫鹽的產量的。

由商人的逐利性,戰勝了朝廷統計和分配的滯後性。

由此,也就產生了一個「其實不合法、但實際上大家都默認其合法」的特殊群體。

比如說,海岸東移,在朝廷鹽戶草盪範圍之外的一些草場,這裡其實比被海岸線甩在身後的原來鹽場更適合煮鹽。

那麼,商人出資,承包這一片草盪,然後他們煮鹽生產。

每隔一段時間,朝廷這邊考察鹽場,需要「升盪」也就是,將原本非鹽戶草盪而無主草盪,升格為有煮鹽價值、並且課稅價值的草盪的時候,鹽商會非常主動的繳稅。

因為,如果他們不交稅,那麼他們就是搞私鹽。

而如果他們交了稅……要搞私鹽,一定不能全搞私鹽,那是沒事找事作死。必須要有官鹽生產許可,至於私下裡搞多少私煎,這就叫摻在一起渾水摸魚,最是難查。

這種事,其實地方官和上面都已經默許了。

因為小鹽戶太容易破產了,生產能力也真的太低下了,年年有逃亡的,年年還得到處找人來補。

一方面,是天災。

另一方面,是鹽引制導致鹽商對這些小戶的壓榨。

最後就是朝廷的不作為,理論上,朝廷有義務為這些鹽戶提供生產物資、提供貸款的。但是,萬里四十五年的鹽引制改革後,實際上連煮鹽的盤鐵,都是商人在搞……

有些東西,就是這樣,一旦開了口子,後續幾乎就是崩塌式的潰爛。

這種模式,基本上可以理解為鹽引制出現的翻版:

原來的運輸模式,是朝廷一個個小鹽商。原來的生產模式,是朝廷一個個小鹽戶。

而伴隨著鹽引制出現的,是朝廷壟斷特權大承包商。商人介入的生產模式,是朝廷鹽業運輸銷售承包商生產商生產商下轄的僱工或者依附他們的原鹽戶小生產者。

可以理解為朝廷的行政能力的嚴重退化,也可以理解為朝廷的基層控制力在逐漸瓦解。

當然也可以理解為工商業的發展。

比如,現在正在和墾荒公司對抗的那些女人、灶戶後面的真正組織者,現在已經怕劉鈺殺人而準備投降的這個場主,就非常典型。

豪商。有錢。

朝廷升盪,招不到鹽戶,他主動包場,納稅,產鹽。

如果,按照大明和大順的正規法度,這是違法的,是不允許的。

但是,又因為所有人都知道原本的灶戶模式已經崩了,所以這是上下默許的。

地方官已經無法管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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