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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五章 馬關換約二十八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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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中琢磨著將來怎麼平衡與論功行賞的之際,中日之間的草擬條約也已準備就緒。

與中俄之間的界約不同,這一次既不需要拉丁文,也不需要雙語,只要漢文作為官方文件即可。

劉鈺草擬的文件遞過去後,林信充與松平輝貞各自檢查,以免裡面有什麼模稜兩可的內容。

上面都是漢字,兩人完全看得懂,這也是日本上層的書面語言,也沒有什麼同文不同義的計較。

粗粗看了一下,大體上還是按照之前預定商量好的內容,並沒有什麼出格的地方。

其條約曰:

【日本國久懸海外,斷貢百載,天朝治國以仁德王道,不曾追責。然日本國侵琉球、欺天使,故天子移六師而征之,以為膺懲。】

戰事已定,懲戒略施。

故中華皇帝陛下特簡拔大順欽差、對日談判之全權大臣、敕封鷹娑伯劉鈺;日本國國王命從一位、關白左大臣一條兼香;日本國武家之徵夷大將軍令聖堂大學頭、儒廟世襲祭祀官林信充;日本國武家征夷大將軍下屬老中、從四位下、右京大夫、上野高崎藩藩主松平輝貞。

彼此校閱條約,認明均屬妥實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於下。

第一款:

日本國廢除《定五十條》的一切內容。

日本國之武士,從琉球國之姑米島、馬齒島撤回。

歸還琉球國之喜界島、德之島、奄美大島、沖永良部島和與論島。

中華朝廷派遣勘定人員跟隨,劃定疆界。

琉球國之大小事務,日本國日後不得干涉。

並應拆除日本國於琉球設置之神社。

第二款:

日本國歸還前明萬曆三十七年掠奪琉球之八山珍寶,合計作價三百萬兩庫平銀。

至此百三十一年,以三厘利計,合計本息共計三億零五百四十九萬五千七百六十九兩八錢八厘。

其中利息是否免除,應視中華天子與琉球國共議之結果。

中華大皇帝代藩屬琉球償還泰興十三年大火後,重建首里城時,問日本國薩摩藩借走的木料兩千根,折合銀價三萬兩。

第三款:

日本國歸還自前明萬曆三十七年始,天朝回賜琉球之貢品,合計作價二百萬兩。

此作價不含利息。

第四款:

日本國之薩摩藩藩主,需前往琉球首里城,於琉球國宗廟前跪拜悔罪。

其中鞍馬費用,由中華承擔,所乘艦船,亦由天朝支派。

中華禮政府應遣派官員隨行、見證。

第五款:

為示懲戒,亦使日本國不行侵凌之事,為踐行夫子之以直報怨、以德報德之大義。

特割取對馬島、隱歧島與琉球國。

以報前明萬曆三十七年割喜界島、德之島、奄美大島、沖永良部島、與論島一百三十一年之怨。

共二百六十二年以為期。

第六款:

蝦夷島民朝貢中華,進獻海象牙、海象皮等物為貢,請求內附。

中華天子允之。

日本國轉封松前藩於他處,以海峽為界。中日雙方於條約簽訂一年內,勘定蝦夷界。

第七款:

中華膺懲出兵,耗費軍費,皆由日本國支付,合計庫平銀五百萬兩。

第八款:

暫不計利息,日本國合計賠償中華與琉球國庫平銀一千萬兩。減去償還薩摩藩為琉球國提供的木料三萬兩,合計九百九十七萬兩庫平銀。

其中四百萬兩,應於條約簽訂與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運抵長崎,離岸交割後,一切運輸風險與日本無關。

剩餘五百九十七萬兩,分四次還清,自交付首款之後算起,第一年償還150萬兩,以此類推,於第五年償還完畢。

若逾期不還,未償之款項,則以月利五厘加息。

日本國自有國情體制,中華特許,由各藩按照石告分攤償還。

若各藩又不償還者,中華有權力出兵討要,出兵軍費由不償還之藩賠償。

第九款:

鑒日本國之請求,為使日本國民可用中華之物,中華天子特許日本國開放商埠關口,開展貿易,互通有無。

為方便商賈存放貨物,日本國以檢地之石高作價,租借土地於中華。允中華商人在此修築房屋、出入不禁、售賣貨物。

租借之地,當於長崎、米子、土佐、神戶、仙台,合計無處選定。除不得占據日本國城外,其餘均可自選,以長寬十里為定,檢地石高為租金,每年支付。

租借期為二百年,期間若中華不欲繼續承租,需支付其餘年份之租金;二百年期限之內,日本國不得索取歸還。

第十款:

中華商賈攜帶之貨物,需遵守中日雙方之約定,禁止違禁、禁止攜帶天主教相關書籍。

具體違禁物品,見附表一。

第十一款:

中華上古攜帶之貨物,需以值百抽六之稅費繳納於日本國。繳納印花之後,日本國不得對此貨物徵收任何形式的稅款、厘金等。沿途亦不得阻攔。

日本國可以允許貨物免稅。

第十二款:

日本國之下關海峽、紀淡海峽,中華船隻皆可通行。

日本國不得設置炮台,長府藩、小倉藩原有之炮台,應在簽約交換當日予以拆除。

鑑於炮台拆除之海警,若有第三方船隻強闖,中國之海軍將有義務將其驅逐離開。

第十三款:

中國之艦船,不得擅自進入江戶灣。

若擅入,日本國有權擊沉。

第十四款:

中日雙方應約束百姓漁民商賈,若在非開埠之處登陸,皆可驅離、擒獲。

若為海寇襲擾者,皆可擊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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