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章 羅斯訴美國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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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才是「淫穢物品」的問題上,不但米國人民無法達成一致,就是九個大法官之間的觀點也往往南轅北轍,這才有了露絲伯格讓愛德華搜集各位大法官觀點的事情。
由於大法官無法達成一致,所以在定義「淫穢物品」這個問題上,只能採取「逐案審查」(case by case)的原則。
也就是說,大法官們或者集體或者個別的去「審查」那些玩意兒。
這對控辯雙方來說就非常難受-大法官們很忙而且年紀很大對這玩意毫無興趣,甚至可能會因為看著難過而刻意拖延,這使得「審查」過程會拖很久。
並且看完被「審查」的標的後,還要相互討論,以確定這到底算不算色情製品。
原本米國司法效率就低(公理1:律師越多,司法效率越低。公理2:律師越多,打官司就越花錢。公理3,綜合以上兩點,律師就是賺差價的中間商。),現在還要橫插一槓子審核的流程,打個官司就更加慢了。
不但控辯雙方難受,大法官本身對此也充滿抱怨。
1966年,在「米氏肯訴紐約州」一案中,在高院工作了30年,已經耄耋高齡的大法官雨果·布萊克對聯邦最高法院負責定性色情物品案的做法公開表示不滿。
「我希望再一次表達我的反對意見,以使聯邦最高法院負起最終決定這類……案件的責任,不要讓大法官一個案子一個案子、一種觀點一種觀點地各自判斷,說一些太硬核而看不得或者讀不得之類的話。」
作為當時高院中的年長者,他站出來說這話,是非常厚道的,反正就要準備退休了,也就放開說了,臨走前替老同事們做件好事。
可見大法官也覺得這事情沒必要管太細,眼開眼閉得了,畢竟最高法院是負責研究憲法的,對於女主角雙腿打開多少角度才算色情這類專業性問題顯得非常不在行,而且浪費時間。
有了這個背景,郵寄點毛片毛書自然不是問題。
人之常情,民不舉(沒有說米國人民yangwei的意思)官不究,大家其樂融融。
但……
米勒先生有五本書是寄到新港市一家店裡的,兒子下得訂單,卻由老母親簽收。
老母親拆開後,頓時嚇了一跳,隨即報警!
然後找律師起訴!
律師才不理會雨果布萊克大法官的一片苦心呢……
誰付錢,他就聽誰的。
而且這案子也挺簡單,有現成的法律條文,直接往上套就是。
米勒肯定也覺得日了狗了。
這事情全加州的書商都在干,憑什麼就我要上法庭?
他的律師拿到案子後,也挺為難。
因為案情清楚的就像白鐵板上叮倆蒼蠅一樣,自己的委託人就收錢寄毛雜誌了,按照現行加州法律這就是要去吃牢飯的。
鋼一般的事實無可抵賴。
但拿人錢財與人消災,律師也是要講職業操守。
思來想去,還真就給他想出了一個辯護策略。
從何謂「色情物品」的定義下手。
只要能從法律上證明寄出去的那些肉香撲鼻的雜誌不算「色情物品」,那豈不是一切問題都迎刃而解了?
這種事情在愛德華看來簡直是讓人笑掉大牙。
建國都快兩百年的超級大國,竟然連什麼是「色情製品」的定義都沒有?
事實是還真Tmd就沒有!
否則雨果·布萊克大法官也就不會說那段話了。
非但沒有一個相對完善的色情製品定義。
就算是對於「兒童sq物品」也存在巨大的法律空白。
已經是1969年了啊,僅有加州和紐約州立法禁止在製作色情物品的過程中利用兒童,或者利用兒童傳播sq物品,或者進行sq表演。
而恰恰這倆個州對於其他色情製品的態度是最開放的,反而是那些所謂的保守州,對此完全不聞不問,這裡面的道理倒是挺耐人尋味的。
一個號稱最講法律的國家卻沒有關於sq製品的統一定義,仔細分析也不無其道理。
實際上對於「色情製品」的定義一直是麻煩事情,就像渣男一樣不停的糾纏著人類文明的發展。
在古代或者近代其實問題不算太大,畢竟文字和圖片雖然黃,但傳播效力也就那樣,不管是古登堡印刷機還是代表最高科技的大型膠印機,傳播的依然只是「誘導信息」,真正著味的部分還得靠人自己去想。
但進入電影時代後,事情開始起變化……
早期好萊塢電影公司眾多,毛片這種資金需求少,場地要求低,演職人員一個也湊合的片子很適合小公司入門,但好在數量不多,一般的大家眼開眼閉,真黃的,被舉報到最高法院,就由九個老東西負責審核。
那時候每周有專門的一個下午,大法官們坐在一起,一邊看著毛片一邊相互展開激烈的討論,為角度為姿勢為時間為多少毫升這些細節問題而爭論的臉紅脖子粗。
對於年輕人,比如愛德華克里斯卡爾賴特等人來說,這大概是最好的職業,但對於一群上個廁所都滴滴答答的老頭子而言……只怕是上刑。
隨著二戰爆發,一切轉入戰時體制,審叛國者比比審毛片重要的多,於是大法官們不用再受罪了。
同時,對於米國大兵而言,毛片+可樂=戰鬥力,是顛撲不破的真理,強大的戰力激發器當然不能卡太死……
這等於是開了個口子……
到了20世紀50五十年代,隨著電影技術的發展以及世界聯繫的越發緊密,歐洲開始後來居上-實際上老歐洲從來就沒落後過,只是以前是技術和交通還有經濟問題導致傳播不通暢而已。
米國的三權必須直面色情製品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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