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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章 羅斯訴美國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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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國的三權必須直面色情製品的問題了。

第一步就是「色情物品」下個標準的、法律上的定義。

有了基礎定義後,再鑑定毛書毛片就方便了,這完全可以成為一門標準化作業的流程,任何人經過適度培訓後都能上崗,就像愛德華前世的「鑒黃師」那樣,而再也不用煩勞大法官們。

老東西們都挺體面的,讓他們每個禮拜都和同僚一塊兒***,傳出去實在是有辱斯文,當然他們沒準躲在自己家的地下室偷偷看,但那是另外一回事情。

沒準地下室里還藏著,十二年的,迷人的,美味的,沒有開過封的,年輕的……紅酒不是……

看起來簡單,但在這個問題上,大法官們可從來沒有達成過一致,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並且這個想法獲得了學派或者某種政治勢力的背書。

大家各執己見,只能獲得最小的共同認知。

大法官們最早選擇「露骨描述性的內容」作為「色情物品」的定義。

但後來發現依然太過寬泛,老實說那些片子露骨是沒啥,但露別的地方倒是家常便飯。

從「傑克百里斯判例」開始,確立了只有「硬核色情物品」才是「淫穢物品」,但是什麼是「硬核色情物品」,也始終缺乏統一標準,但可以肯定一般的露那就不算了。

不屬於「硬核」但還挺黃的玩意叫做「猥褻物品」(indecency)-對性有露骨的描述,但並非「硬核色情物品」的,都屬於「猥褻物品」。

「猥褻」和「硬核」的區別在於,前者受憲法和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而後者不行。

(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會的權利、抗議的權利和請願的權利)

只要米勒寄出去的那五本書不是「硬核色情製品」,那麼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得干涉其郵寄的行為,也無法對其郵寄的東西進行內容審核,那他就是無罪的咯。

米勒的律師就是打的這個主意。

於是官司就這麼一路打上去。

控方的政府律師要想盡一切辦法證明這五本書是「不折不扣的禍國殃民的會教壞年輕人的硬核色情製品」,而米勒方面則完全相反。

從司法技術上來講,這又涉及到之前幾個著名的判例。

首先是,清楚表達淫穢物品標準的著名判例是1868年的「希科林訴里根納」一案,該案判決認為,任何旨在「使思想不設防的人受到不道德的影響而墮落或道德敗壞」的物品即被認定為「淫穢物品」,而且會受到懲罰。

這也就是著名的「希克林測試」。

這個測試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色情物品的權力。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個簡單的判例開始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原因就是在司法實踐中運用「希克林測試」的時候往往是基於該材料的中的某一部分進行單一的考量。

比如一本20w字的書,截取其中2000字來,如果法官認為這2000字是淫穢的。

那麼這本書就會被判定為色情製品,從而必須被置於政府管轄之下-禁掉!

實際上從一開始對於「希克林測試」的質疑聲就沒有停止過,但都沒成什麼氣候。

而鬧得最大的質疑該測試標準的案例是在1933年針對是否可以在美國境內出版愛爾蘭作家詹姆斯·喬伊斯作品《尤利西斯》的聽證會上。

在1921年紐約抑制背德協會(聽起來就非常的讓人恐懼的組織)的主管約翰·薩默爾及其同事扣押了某期文學雜誌《小評論》,理由是上面刊登了《尤利西斯》的章節。

因此雜誌編輯瑪格麗特·安德森和約翰·希普被送上法庭,而作家約翰·庫伯·波厄斯和劇作家菲利普·莫勒則出庭作為專家證人。

儘管波厄斯和莫勒都證明《尤利西斯》的情節晦澀難懂,以至於讀者不會注意到該書內的一些「x描寫」。

但是法官做出了有利於控方的裁決,不僅禁止了該期《小評論》的發行,也進一步禁止了《尤利西斯》在美國境內的出版。

早在該裁決之前的1922年,美國郵政署就焚燒了500冊通過境外郵購而進口美國的《尤利西斯》,以此來阻止該書的進口。

(對此愛德華撇撇嘴,「焚書了,要是再槍斃掉幾個占星學家和看水晶球的吉普賽巫婆,那味道就更加純正了……」)

時隔11年之後,蘭登書屋試圖打破這個判例而在美國境內出版《尤利西斯》。

1933年,「美國訴尤利西斯案、進入庭審階段。

蘭登書屋聘請的律師採用的辯護策略是要求對全書進行統一、全面的判定,或許全書的部分章節「不雅」,但是全書卻是一本嚴肅而經典的文學作品。

蘭登書屋還引用了麗貝卡·韋斯特、阿諾德·貝內特和艾略特等專業作家或者藝術家的書評,試圖證明作者喬伊斯是一個天才,並且認為《尤利西斯》是劃時代的作品,正是大眾所需要的優秀讀物。

但是檢方卻一直認定《尤利西斯》是對美國社會的「威脅」!

背德協會的律師們在陳述中慷慨激昂道「因為(本書)經常使用污言穢語,這在一個道德良好的社會內是不可接受的」。

審理此案的法官沒有運用希克林測試來裁定本書為「淫穢」,相反他得出了一個新的判決先例,那就是應當將《尤利西斯》視為一個整體而不是根據它的部分內容來分析。

也就是說在這個判例中,法官明確認為,只要一本書里有「哪怕一點兒」,可以「與人為善」正面描寫,那麼整本書籍就可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政府機構不得對其的印刷郵寄銷售行為作出干涉。

因此裁定,《尤利西斯》終於獲准在美國本土出版發行。僅在1934年,初版一萬冊圖書就瞬間售空。

可見這個判罰是多麼讓代表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多麼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然後是發生在1957年的,「羅斯訴美國」案。

羅斯是一位出版商,

因郵寄淫穢物品GG和書籍被宣告有罪。(羅斯是米勒的前輩,米勒之所以這麼做也是吃准了此判例的有效性)

羅斯的辯護律師沒有否認其通過郵寄的形式進行分發(實際上米勒的律師也是持有相同觀點),但是他堅稱這些材料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羅斯案據此向上訴法院上訴,但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塞繆爾·羅斯依舊是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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