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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5、996節 宦修派的崛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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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法制設計,遵循的原則是:「法無明文禁止可行之,道無理教所違可由之。」

這和西方近現代普世法制設計的「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既有相似之處,又有很大不同。

法制設計的兩個規範對象,一是私權,二是公權。也就是私人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政府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其核心前提是法治:法律至上。

崔秀寧當然很清楚,法律至上的法制設計思想,其利弊所在。

優勢很明顯,就是達到了私權和公權上的平衡,公權為合法私權服務,概括理解為:合法的公權既保障合法私權之權。

也就是法律至上,私權為重。

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皿煮自由主義。

按照這個理論,政府完全是為了保障合法私權而存在。政府的公權力必須受到合法私權的嚴格制約,凡是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政府就不能幹。即「法無授權不可為」。

這種理論的發源基因其實非常古老,就是古代西方海洋商業社會的「無政府自由主義」。

在他們看來,政府公權力的出現,只是無奈之舉,是仲裁大家私權力的公共契約,是底線保障體系。

所以法律至上,是以私權為前提的。法律追求,是最大限度的實現最公正的個人私權。

這就是後世西方人為了皿煮自由無所不用其極的內在原因。

那麼,西方這種法制設計的弊端又在哪裡?

李洛和崔秀寧都認為,是對「公」的解讀有誤。

西方把「公」,當成私的附庸,或者私的對立。公私權力之間,被定義為零和關係。

對「公」的解讀出現偏差,是造成後世西方一系列社會治理難題的根本原因。使得因為私權對公權的制約,導致私權的惡性變異。

比如,一個連殺幾人的罪大惡極的罪犯,竟然不判死刑,甚至還要進行人道關懷。

道德是私權的質量,是私權的審美。可西方以法律為唯一懲罰依據的思想,造成普遍的道德滑坡,反過來千方百計操作法律,利用法律天生的漏洞。

是不是犯罪,不在於有沒有做壞事,而是在於,法律能否在程序中認定他有罪。西方現代經常發生大家都知道某人做了壞事,但法律層面卻無法定罪的案例。

因為法律的表現形式是量化的。既然是量化的,那就必然有約束漏洞。也就是「法網必疏」。西方越是有錢人,就越是能利用資源尋找放大漏洞。

可在李洛和崔秀寧的眼中,用華夏傳統哲學思想和道家佛家的理論解讀,公又是什麼呢?

公是大公,公也是大私。

公是大私,私是小私。

大私又是什麼?無私。

這就是道之陰陽的轉化衍生。西方人怎麼會明白呢?

簡而言之,公權力的存在,遠不僅僅是保障私權,還要優化私權在質量、時間、空間上的彈性和精神物質上的文明高度。

公權是為了更多的私權,更大的私權,更好的私權,更長久的私權。所以是「大私」。

當私權和公權發生衝突,私權就要讓步。當更多的私權和公權衝突,那麼公權就不再是公權,而是轉變為私權,新的公權產生。

這就是陰陽轉化。

本質是道,不是法!

公權力不需要刻意制約,公權力只需要保持不變質即可。也就是,只有變質為私權的假的公權力,才需要制約。

保持公權力不變質的力量,就是道,不是法!

這就是「法無明文禁止可行之,道無理教所違可由之」。

公權力的判斷標準,就是道,道德。

倘若一個衙門,在符合道德的情況下,越俎代庖行使超越職責範圍的權力,那就是合法的公權力。

拿大唐來說,警部的職責只管治安,不管工程水利。可倘若警部發現工程出現問題,就能超越職責範圍,參與行使對工程的公權力。

這就使得,工部不能完全壟斷在工程建造上的權力。

禮部不管不管監察。可倘若禮部發現在監察上的問題,也可以超越職責行使監察上的權力。

在大唐,部門的公權力不是專管,而是主管。專管的意思是,只有我能管。主管的意思是,主要是我管。

任何部門都沒有權力專管。因為專管就是對某個領域的權力壟斷。就是因為你是警部,治安領域就完全是你來管?憑什麼?就憑你掛了警部的牌子?不行。

就是因為你是財部,財政的事就完全你來管?不行。

你掛個禮部的牌子,就能壟斷禮制教育之權了?不行。

個人沒有治安執法權,也沒有監察權,可只要發現相關問題,就能越俎代庖,行使治安權和檢察權。

而到底是不是在合法行使權力,判斷標準只有一個:符合道德。

那怎麼看當事人是不是真的符合道德呢?

簡單,就是看你所做的事,你做事後產生的後果,是不是符合道德要求。

一個人可以逮捕不法分子,可以舉報偵查貪官,前提是你做事的過程和後果,是好還是壞。

你抓錯了人,舉報錯了人,你說你好心辦了壞事,那不好意思,你就要受到懲處。

因為你的結果,沒有符合道德要求。

你一家學堂,逮捕了犯罪分子,那沒問題,你是在行使公權力。可要是這家學堂抓錯了人,那麼學堂就要受到懲罰。

這就是大唐的公權力,聽起來是不是很霸道?

其實,華夏古代政治,一直是這麼幹的。

族權行使的,就是一種公權力。在華夏古代,所謂的公,從來就不是朝廷和官府壟斷,其判斷標準是公心。也就是所謂「為公為私」。

宋朝各部門的相互彈劾和職責上的重疊,也是這種公權力的體現。只不過,趙官家這麼幹是制衡權術,而李洛這麼幹是為了各部門相互監督。

那麼華夏古代以封建道德為依據的法律,是不是落後於時代呢?是不是不能進化出比西方更好的法制體系呢?

當然不是。

比較一下就知道了。華夏後世的治安環境,很明顯比西方好,而且還是發展中國家。

為什麼?

就是因為古代德治法律體系的慣性影響。說句不自誇的話,中國人的道德價值觀,一貫就比西方強。

李洛和崔秀寧完全能在華夏傳統的基礎上,搞出比後世西方更好的法制設計。

華夏這樣的文明,要真是如此不堪,那早就煙消雲散了。

自己搞出一套東西,成為將來的世界普世價值,不好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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