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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章 盡職調查的問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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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遠來到藍鯨服飾,正好饒勇本人也在。

不過按照饒勇的想法,單獨找對方公司關鍵人物私聊的事情還是算了。

因為他自己作為業務方向盡職調查的直接負責人,早已和那些崗位上的核心人物有過私下裡的接觸,所以究竟怎麼一回事,可以說是盡在掌握。

「那就看看我寫的初稿吧。」

人不用去對方公司了,張遠也不打算白來一趟。

正好,有關盡職調查報告的初稿文件就被自己隨身攜帶著。

雖然格式和行文等內容上還沒有做最終的修改,不過能夠看出、調查出的問題,皆已經羅列在其中,並且寫上了整改的建議。

「行,正好我剛開完會,接下來幾個小時沒什麼其他安排,我們先溝通一下這個事情。」

饒勇沒有反對。

然後讓行政人員給兩人安排了一間帶有投影儀的會議室,張遠便將自己的報告初稿投射到了幕布上。

背景一類的問題直接略過,張遠直接把稿件拉到了核心部分,展示出調查到的結論。

「跟據提供的資料分析,對方公司存在的問題還是較多的,其中又尤以三個問題最為嚴重:

第一,歷史沿革問題

對方公司從成立至今的這麼多年裡,曾經出現次數較多的股權轉讓行為。

但是,根據收集到的材料分析可知,對方公司的歷次股權轉讓的定價依據全都是按照註冊資本出資額1:1進行計算。

轉讓的股權所對應的註冊資本是多少,那麼轉讓的對價就是多少。

可是按照對方公司歷年的《審計報告》顯示,公司帳面的所有者權益均高於實收資本,也就意味著1:1的股權轉讓定價低於正常價值。

因此,很有可能會被要求按照實際的價值補繳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的法律風險。

第二,直營店和加盟店的問題

對方公司有兩種銷售模式。

一是自行開設直營店鋪。

但是,對方公司開設直營店鋪的方式是借用公司員工的名義,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進行開設。

可是按照虞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公司在註冊地以外的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未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擅自開展經營活動可能被工商主管部門認定為無照經營行為。

從而面臨被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的處罰。

對於這一點的應對措施較為簡單,只需將這些直營店變更為以對方公司分公司的形式進行註冊登記,並完成相關證照、租賃合同、人員等的轉移就行。

公司的另一種銷售模式則是吸收加盟商。

按照虞國最新的法律法規,吸收加盟商其實等於以特許經營模式開拓業務。

而以特許模式開拓業務需要進行備案登記。

同時,備案登記也是有條件的,需要擁有至少兩家以分公司形式開設的直營店,並且持續經營達到一年以上。

所以,對應措施也就很直觀了。

第三,則是智慧財產權問題。

對方公司的商標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的名義進行註冊和持有。

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這一商標的時候,並沒有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也沒有簽訂任何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更沒有辦理相關的備案登記手續。

有鑑於商標是對方公司的核心品牌,所以處理方案是建議由法定代表人將商標轉讓給對方公司,規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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