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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章 亞歷山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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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遠收到的這份來歷不明的鑑定報告,最終還是沒有作為新證據提交到法院。

甚至連交給戴守義看的要求都被潘奎再三拒絕。

簡單地說,就是一份複印件形式的證據能有什麼用?

嚴重的,萬一到時候被公.訴.人抓住把柄,說你辯護人偽造證據。

那後果,可不是吃不了能兜著走的。

張遠也不是一根筋的人。

他當然知道其中的利害關係,所以也只能將鑑定報告放到了一邊。

但是,第二次庭審開庭的時間已經如期而至。

就算沒有新的證據,也只能先將這一次庭審對付過去。

至於最終的結果如何,那已經是另外一回事了。

如果真的對陳昌海不利,只要能說服被告人上訴,至少能爭取到重新準備的時間。

這一次庭審,公.訴.人開始將重點放在了幾個證據上。

分別是兇器匕首,警方接警記錄,以及一副案發現場的地形示意圖。

首先是兇器匕首。

公.訴.人舉著裝在證據袋裡的匕首向被告人陳昌海問道:

「被告人,請問這把匕首是不是當晚你殺死李辰龍時所拿的匕首?」

陳昌海:「是的,刀是這把刀,但是我真沒想要殺人。」

公.訴.人:「被告人,你只需要以是或者不是回答我就行。」

陳昌海點點頭,神情恍惚。

公.訴.人繼續說道:

「各位陪審員可以看一下這把匕首。

匕首的刀長不超過十厘米。

這麼短的刀,如果沒有刺到或者割到重要部位,很難造成死亡的結果。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卻是準確地第一刀就割破了受害人的頸部動脈,導致被害人不治身亡……」

公訴人的這種說法,顯然存在著惡意的猜測。

聽到這裡的張遠沒等潘奎的意見,直接舉手表示了反對:

「反對公.訴.人的惡意猜測。

在第一次開庭的時候,辯護人已經與法醫進行了確認,並沒有辦法肯定受害人頸部的傷口就是第一刀所致。

而且案發當時光線昏暗,也不能因為刀身危害性的問題擴張解釋成被告人的精心挑選和主觀惡性。」

張遠說完,看著無欲無求的老法官。

公.訴.人也看著老法官。

老法官點點頭:「反對有效,公訴人請注意問話的方式。」

「好的。」

公訴人點點頭,本來他還準備了一個更帶惡意的問題。

他還想問被告人陳昌海,在大家衣著普遍都很厚的大冷天裡,如果要拿著這把匕首殺人,他覺得傷到那裡最容易造成死亡結果的發生。

不過有了法官的提醒,再加上這一問題的引導性委實太過明顯和惡意,最終還是放棄了。

之後,公訴人又將注意力放在了第二份證據上。

這是一份警方的接警記錄,上面十分清晰地記錄著來電的號碼以及來電的時間。

公訴人:「根據記錄顯示,警方接到報警電話的時間是當天的凌晨兩點一十三分。

從接到報警,警員出警以及趕到現場,根據執法記錄儀顯示,警方到達的時間是凌晨兩點一十九分。

也就是說,警方接到報警之後趕到現場只用了六分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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