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 管轄權異議(1/2)
尿遁到廁所,張遠用冰涼的冷水洗了把臉。
清了清腦子,拋開因為戴守義導致的壓力,準備制定拖延案件的方案。
已經走到訴訟的案件,想要拖延時間的話,唯一的途徑就是利用好訴訟中的各種程序和期限。
張遠回到位置,屏蔽其他人的目光,首先從應對起訴開始,先將所有可以被利用的流程羅列了出來。
正常情況下,民事案件的一審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也即是要求法院在案件立案之後的三個月內將一審民事案件辦結。
但是,如果能夠合理地利用流程中的各種程序所需要額外占用的時間,一個民事案件,很容易就能被拖上一年半載。
當然,這種拖延也不是隨隨便便抓到一個方案就進行利用的。
萬一被抓個濫用訴權,那就完全得不償失了。
但是究竟哪些地方可以利用,在沒有全部羅列並進行利弊分析的情況下,張遠還是不太能夠把握。
所以,完整的羅列是第一步。
新建好文件,張遠的腦子飛快地旋轉著,仔細回憶訴訟程序中的各種環節。
首先是管轄權的問題。
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之後,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
重要的是,管轄權異議如果對裁定不服,還能提起上訴。
所以僅就這一環節,通常就能拖上一兩個月的時間。
之後,還有一個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申請迴避與管轄權異議類似,對決定不滿的還可以申請複議。
這一環節也能夠拖上十天半個月的時間。
當然,前提是你不擔心給法官留下惡劣的印象和反感,否則很容易弄巧成拙而影響後續的審理。
再之後,還能申請延期舉證。
一般而言,舉證期限至少大於或等於十五天。
案件當事人可以在這期間提出因為收集證據需要而申請延期審理。
如果申請獲得允許,自然有能得到一定時間的延長。
接著是提起反訴。
提出反訴的截止日期是舉證期限的最後一天。
而提出反訴之後,法院又得將反訴材料送達給原告,相應的,也需要給予原告相應的舉證期限。
這麼一來,原定的開庭時間自然就得往後延期了。
接著還有通過調解進行拖延。
趕在法官宣判判決結果之前,以同意調解,需要時間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為由拖上幾天時間,一般也是可行的。
只不過調解的時間是記錄在案件的審限之內的,所以只能在短時間內拖延案件的宣判時間。
然後就是一審判決之後的上訴了。
一般的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下來之後,距離判決書生效會有十五天的時間。
在這時間裡,如果能夠趕在法院的判決書生效之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於是,就又獲得了幾個月的審理期限。
自然,因為上訴也會產生相應的上訴費用。
只不過這些費用對於已經做好拖時間的覺悟的奔象購物這邊,完全不會介意。
至於上訴之後拿到判決,當然也可以申請再審的程序。
不過就算申請了再審,二審的判決書已經生效,除非真有必要一般也很少會選擇走這條路。
而且,申請也並不是都能成功的。
當然,除了以上之外,申請對證據材料進行鑑定也不失為一個很好的辦法。
鑑定需要時間,案件的繼續審理自然也得等待鑑定結果的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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