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 管轄權異議(2/2)
鑑定需要時間,案件的繼續審理自然也得等待鑑定結果的出爐。
……
張遠將可被利用的拖延時間的方式一一羅列好,而後結合手中的案件材料,開始對應分析,對這些方法選擇採用。
當然,第一個可以嘗試的是管轄權異議。
一般而言,法律對於案件的管轄權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
比如張遠手頭上的這個屬於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
正常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規定很清晰,也很明確。
如果在這規定明確的基礎上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官一看,異議提出人異議的目的簡直就是赤果果的一目了然。
在明確的規則下還要提異議,不是為了拖時間還能是為了什麼?
所以弄不好還會讓法官對異議提出方產生不好的印象。
自然,第一印象變惡之後,無疑也會為之後的審理增添麻煩。
因此,想要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要權衡好利弊。
最好是那些在合同當中約定了管轄法院,但又約定不明的。
張遠翻出奔象購物與原告方大熊電器簽訂的買賣合同,找到合同的最後一部分看了一眼。
果然,合同中真有對管轄權的約定。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甲、乙雙方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皆可向孟慶市經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孟慶市經濟仲裁委員會仲裁?
之前粗看案件材料的時候還沒有發現,原來合同當中竟然約定的是仲裁委員會仲裁。
對於民事案件而言,除了一些強制性的規定,一般都會按照有約定從約定的原則。
如果原被告雙方曾經約定了通過仲裁委員會解決糾紛,那麼就不應該跳過仲裁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而且正常情況下,法院也不會接受,而是應該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才對。
那麼本案中,法院卻直接受理了案件,唯一的解釋,便是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存在問題。
孟慶市的法院,張遠已經是熟門熟路。
但是孟慶市的仲裁委員會,張遠卻是第一次接觸。
打開網頁,張遠先從查找孟慶市內的仲裁委員會開始。
通過網頁搜索結果的顯示,整個孟慶市只有一個仲裁委員會,那就是孟慶仲裁委員會。
果然有問題!
合同中所謂的孟慶市經濟仲裁委員會並不存在。
這樣一來,就可以被認為這一約定是無效的。
難怪法院會接受這個案件的立案,啟動審判程序。
張遠瞭然。
但是細想一下倒也奇怪。
不說霍氏集團這麼大的集團企業,就算只是奔象購物,內部也是有法務,而且還有吳有誠作為顧問律師對他們進行服務。
按理說不應該會出現這種約定無效的情形啊。
或者說,這麼寫純粹就是故意為之……
張遠很懷疑。
不過這些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不管這個約定到底如何,至少從現在來說,這無效的約定完全可以被利用成一個申請管轄權異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