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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章 我弱我有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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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天時間很快便到。

在將工作安排給實習律師的這兩天裡,張遠並沒有著手撰寫起訴狀。

因為他還沒有想清楚,究竟要通過何種方式,以什麼案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由決定了案件的定性,也基本上確定了法律的適用。

所以這一步的選擇是重中之重。

但在這個案件中,張遠一下子有些拿捏不准。

本來還想向吳有誠諮詢一下,聽聽他的意見。

但這幾天,吳有誠忙著財產分割的事情,根本抽不開身。

所以這關鍵一步,就放到了幾位實習律師的身上。

畢竟人多力量大,集合這些重點大學出身的人才,相信能夠獲得很多的啟發。

「怎麼樣,哪邊先說?」

會議室里,氣氛說不上濃重,但也不輕鬆。

「讓李敏先來吧,女士優先。」

藍思聰看了一眼坐在對面的兩位同事,笑道,

「而且他們是從受害者的角度出發的,是原告。」

「行,那就我們先來。」

李敏與吳紀互望一眼,點了點頭。

反正該說的遲早都是要說的。

李敏站了起來,將手中提前複印好的材料分發給會議室里的眾人。

之後,又將電腦連上投影儀。

「下面我就按照張律之前對我們的要求,分別從案情分析報告和訴訟意見兩個方面闡述我們對本案的想法。」

李敏站到了會議室的投影儀屏幕前。

吳紀則坐到了她的電腦前,負責按照李敏的闡述進程調整ppt的內容。

「首先是關於本案的事實部分。

不滿十二周歲的小孩,沒有經過家長的同意,也不是通過共享單車的app打開了單車。

然後逆行上路,最後發生不幸,導致被大貨車捲入車底,不治身亡……」

李敏簡單地將事實部分進行了描述,並且重點突出了受害者胡曉明的年齡、使用共享單車的方式,以及造成事故的原因和結果。

事實部分說完,李敏稍微等待了一會兒,發現自己的聽眾里並沒有人針對事實部分提出疑問,然後便開始進入法律部分的闡述。

「關於案件的法律部分,我們完整收集了侵權責任、道路交通、少年兒童保護等等幾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共享單車運營公司與用戶之間的協議。

經過仔細分析之後,我們認為,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的管理不善,是導致最後悲劇發生的重要原因。

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規定,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是不允許騎車上路的。

可是,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在將車輛投放到公共區域的時候,並沒有對這一塊做到應有的提醒和預防工作。

雖然在共享單車的app中,進行會員註冊以及註冊時應當確認的電子形式的協議里,都有提醒和寫明,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使用共享單車。

但是現實情況是,絕大多數通過app註冊並使用共享單車的用戶,基本上以成年人為主。

當然,未滿十二周歲的少年兒童也註冊不了。

那麼,當你的用戶都是成年人的時候,你卻向成年人告知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使用。

這個告知對象便存在問題。

其次,告知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共享單車的管控問題。

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雖然在app里設計了針對未成年人的警告內容,但卻對共享單車本身沒有進行任何的管理。

即沒有在車身的醒目處張貼特殊的警告,而且,車鎖的有效性也沒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這些原因集合到一起,所以導致了不滿十二周歲,心智尚未成熟而不能作出正確判斷的未成年人可以輕易地開啟車鎖,然後,才有了後續悲劇的發生。

除以上這些之外,還有一點需要考慮到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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