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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章 我弱我有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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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這些之外,還有一點需要考慮到的是。

共享單車的運營公司作為一家獲得過多次融資的市場主體,體量巨大,社會影響力也不容小覷。

在擁有這麼大的社會影響力以及體量的前提下,更不應該忘了自己的社會責任。

影響力越大,社會責任也就越大。

那麼,在責任承擔的角度,我們覺得也應該比普通的主體更嚴苛。

所以,我們覺得,這就是基於運營管控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責任。」

借著ppt的展示,李敏將她和吳紀兩人溝通確認下來的意見基本上表達完畢,剩下的,就是如何面對其他人的問題了。

未成年人的心智。

車輛的管理。

社會責任。

三個角度闡述共享單車運營公司的責任承擔。

這讓張遠有些耳目一新的感覺。

但是,也僅限於耳目一新的感覺而已。

整個聽下來,張遠還是覺得他們所謂的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十分的牽強。

果然,作為相對方的藍思聰與胡慶豐兩人很快便提出了他們的問題:

「我們的問題是,」

藍思聰率先表明他的疑問,

「第一,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問題。

在這個案子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損害,但是起因是未成年人私開共享單車,這一過程中,是否也應該考慮監護人的責任?

第二,還有車輛管理的問題。

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騎車上路,這是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當中的。

本案中,未成年人私騎單車上路了,這個過錯不是應該屬於未成年人,甚至包括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嗎?

就好比刑法規定不能殺人,但行兇者殺人了。

那麼,過錯應該是行兇者,而不應該說受害人自我保護不夠吧。

第三,還是車輛管理的問題。

共享單車正常的使用流程是,註冊app成為會員,然後通過app獲得單車的使用權限,最後才能得到共享單車在一定時間段內的使用權。

為了讓這樣的流程成立,所以運營公司才會在車上加裝鎖具。

正常情況下,加裝了鎖具,就意味著不能私自使用。

這是基於普羅大眾的基本認知。

但是按照你們的邏輯,因為鎖具能夠被外力打開就意味著有責任,顯然是一種強加的,超出常人認知之外的責任。

這有違最基本的公平原則吧。

第四,是因果關係的問題。

完整的聽下來,我還是沒明白,這之間究竟存在這樣的因果關係。

或者說,我還是沒覺得運營公司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有需要讓他們承擔責任的因果關係。」

「是的,另外我還要補充一點。」

胡慶豐在藍思聰說完之後,補充道,

「你們說到了社會責任的問題。

我們認可優勢企業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這個沒問題。

但是,我們也覺得這樣的社會責任承擔是有限制的。

不應該無限制地拔高它們的社會責任,最後還要讓這種社會責任超脫出因果關係,以及公平合理等法律原則的範疇。

那樣,就是典型的我弱我有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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