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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章 基礎不成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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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因果關係的問題,我想補充一下。」

法律的檢索一直都是吳紀在做,所以因果關係的問題,就算最後是和李敏兩人統一溝通確認的,但講述起來,吳紀也會更加清晰一些,

「首先,因果關係存在這麼幾個分類:

一是一因一果,這很簡單。

第二是一因多果。

第三是多因一果。

第四是多因多果。

這個我們放在後面說。

在本案中,我們先按照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將案件進行剖析。

首先是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為。

因為本案是基於受害人和共享單車運營公司之間進行探討的。

所以最初,我們在確認共享單車運營公司的民事違法行為的時候,存在非常大的困難。

因為從表面上看,運營公司並不存在任何的民事違法行為。

它只是將自己的共享單車投放在公共區域。

並且設置了密碼鎖。

使用共享單車的關鍵,是通過專用的app掃碼獲得密碼之後,才能打開車鎖,正常使用單車。

在這一環節中,從一般人的理解上來看,確實是不存在過錯的。

但就如同李敏律師剛才說的,運營公司作為一家體量巨大的企業,在正常的企業運營之外,還應擔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職責。

在本案中,我們認為這個社會職責就應該是相比於普通人更加嚴格的單車管理手段。

還有,就是對風險的更多的預判。

結合本案,那就是運營公司將共享單車放置在公共區域,就應當考慮到那些能夠接觸到單車的普通人群體,除了正常的成年人之外,還有兒童、殘疾人、老年人。

所以,他們應該利用自己體量大的優勢,結合管理智慧,針對這些人作出相應的危險預防措施。

但是很明顯,在本案中,運營公司並沒有這麼做。

他們只是在自己的app里提醒了未滿十二周歲不能使用共享單車。

然後,能夠註冊使用app的,早已是成年人。

所以我們覺得運營公司的提醒方式是存在很大的錯誤的。

因為對象不明。

反而是最應該被直接提醒的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卻自始自終沒能得到提醒。

基於這種考慮,所以我們認為運營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不作為的民事違法行為的。

其次在侵權行為之外,是損害後果,也即行為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

在本案中,結果很清晰,那就是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

第三,則是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

前面說了,因果關係基本上是四種存在形式。

在本案中,我們認為存在的是多因一果的關係。

因為運營公司沒有嚴格地盡到管理義務,導致受害人輕易使用共享單車,騎車逆行上路,最終才導致了車禍結果的發生。

這是我們考慮和認為的因果關係。」

「還有兩點。」

李敏在吳紀說完之後又補充道,

「在明確了因果關係之後,我們在探討的時候還從過錯和免責事由的角度針對本案進行了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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